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_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否应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9)

   时间:2021-11-25 04:05: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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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具体包含哪些?、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哪几项

【案件简介】

邵某华于2007年6月至常新公司工作,2019年6月27日,邵某华向常新公司邮寄了《通知》,以常新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未完全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为由,向常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常新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签收。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邵某华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每月267.75元。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邵某华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每月292.74元。

2019年7月9日,邵某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常新公司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46440元,该委裁决常新公司向邵某华支付经济补偿金41760元。常新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常新公司认为邵某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应当从“月工资”中剔除,要求不支持邵某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邵某华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的平均工资为3480元(含邵某华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依法判令常新公司向邵某华支付经济补偿金41760元。


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_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否应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9)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邵某华用以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否应剔除邵某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我们认为:个人承担的社保费部分应当列入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范畴。

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该《劳动合同法》未明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的“工资”包含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下了定义:“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据此,我们认为应得工资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组成的各项加总的金额,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了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应为实得工资而非应得工资。

在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邵某华用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为其离职前12月平均的应得工资。常新公司代扣的邵某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每月267.75元,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每月292.74元)是常新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邵某华的应得工资的基础上进行的代扣行为。因此,常新公司代扣的邵某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显然属于邵某华应得工资的一部分,常新公司扣除其个人承担的上述费用只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而非邵某华应得工资的减少。因此,在计算邵某华的经济补偿金时使用的“月工资”应当以未扣邵某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常新公司关于邵某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应当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的主张与法不符,法院当然依法不会支持。

本案中邵某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80元(含邵某华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应当以此“月工资”作为邵某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邵某华于2007年6月入职,至2019年6月2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应当计算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常新公司应当支付给邵某华的经济补偿金为41760元(3480元/月×12月),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和法院的判决书的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应得工资中扣除的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部分,都属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代扣代缴行为,所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也应当将其加入到“月工资”中予以计算经济补偿金。

题外话: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

在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所以,在江苏地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包含了加班费和属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应分摊的年终奖(季度奖)。

举例来说:

假设:

劳动者月应得工资5000元,2021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2021年1月向劳动者发放2020年1-12月的奖金12000元,那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多少呢?

按法律规定,应当以2020年3月-2021年2月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那么应可以计入经济补偿前12个月工资的奖金只能分摊其中10个月的奖金(2020年3月-2020年12月),而不应将2020年1月-2020年12月的奖金12000元全部摊入劳动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前12个月的工资中去。

因此,劳动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应为(5000*12+12000/12*10)/12=5833.33元,而非(5000*12+12000)/12=6000元。


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_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否应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9)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计算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并足额、及时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避免劳动者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用以计算的月工资应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分摊期内的年度奖金或季度奖金等,包含了单位代扣的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当然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通过协商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明确约定,降低单位的法律风险。


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_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否应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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