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年终奖发放考核办法_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给员工发年终奖的标准答案(附法律规定及案例)(员工年终奖发放标准)

   时间:2021-11-23 20: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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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公司员工年终奖发放考核办法、用人单位不发年终奖违法吗、员工年终奖发放标准

年终奖,是很多用人单位用来激励优秀员工,留住骨干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广大劳动者兢兢业业工作一年的热忱期待。那么,年终奖是不是必须发?以货币还是实物的形式发?年前发还是年后发?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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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年终奖

按照通俗理解,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在年终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奖金。

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年终奖的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与第7条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奖金,而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因此,可以将年终奖理解为奖金的一种,在劳动报酬之列。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并无强制性义务为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在实践中,年终奖的发放依据通常有以下三种:一是劳动合同约定,二是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三是无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结合员工的表现、公司经营业绩,自行决定各员工最终的年终奖发放金额。


年终奖的发放原则

年终奖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一定程度上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即发放年终奖并不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而是一项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定的民事事项,遵从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优先。一旦劳动合同约定了或规章制度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定予以发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发放年终奖,也不得以事先未约定或规定的条件拒绝发放年终奖。


未约定年终奖的,可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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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合同未约定或规章制度未规定年终奖的,则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2017)京02民终10368号案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要求懒财公司支付2015年及2016年的年终奖金,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发放年终奖金的约定,亦未不足以证明懒财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金的相关制服,故一审法院对其有关年终奖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当年未盈利的,可不予发放

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或规定在当年度没有盈利或发生亏损的情况,不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如主张亏损而不发放年终奖,则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能够证明当年度未盈利甚至亏损的证据。然而,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用人单位曾对外公布当年度盈利状况的证据,则法院很有可能采信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证据而支持发放年终奖。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50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上海威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虽记载陆道公司净利润为-4,091,764.77元,但陆道公司对外公布的2012年度净利润为5,042,500元。陆道公司主张系审计口径不同,故结果不同,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因陆道公司未对两种截然相反的审计结果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采信对其不利的审计结果,认定其2012年度有盈利。


约定发放年终奖但未约定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未规定发放条件的,即视为劳动者领取年终奖无需任何附加条件;如果已规定年终奖基数,但未规定计算标准的,则应全额发放年终奖;如果仅约定年终奖,但无法确定发放数额的,则可以根据往年的数额进行发放。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05号案件中,万迪鹏2011年5月进入辉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门公司”)工作,约定目标奖金:根据万迪鹏的职位级别,万迪鹏有资格获得管理层奖励计划,奖金目标是根据公司、业务单元目标和个人业绩,万迪鹏的年度工资总额的10%。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23日解除,2014年5月20日万迪鹏申请仲裁并诉讼主张2012年度年终奖差额。法院因辉门中国公司未提供其向万迪鹏发放2012年度年终奖的计算依据,故采信万迪鹏主张其2012年度年终奖为161,460元。


约定发放年终奖且约定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已对年终奖的发放情况作出具体约定的,应遵守相关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事先未约定或规定的条件拒绝发放年终奖。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10号案例中,缪解纲于2007年9月3日进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处工作,《总部员工薪酬福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年终奖及其计算标准,2013年3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2014年缪解纲提起仲裁并诉讼主张2012年度年终奖金59,600元。法院认为,大地保险公司主张不支付缪解纲2012年度年终奖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公司未完成集团下达的指标,所有员工均未发放年终奖金,但大地保险公司制定实施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管理序列员工年度奖金总额不低于月基本工资的2倍,而并未规定该年终奖的发放以公司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指标为前提,且大地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历年来的年终奖金实际发放均以公司完成集团下达的指标为前提,故原审确认大地保险公司按缪解纲月基本工资的2倍支付缪解纲2012年年度奖金,并无不当。


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但未达成

通常情况下,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劳动者未达成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劳动者的年终奖请求。但是在司法审判中也存在着另一种观点,即使合同约定或规章规定年中入职和年中离职不支付年终奖的,在员工完成工作职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仍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比例向员工支付当年的年终奖。

如果年终奖金的支付仅与出勤时间相关的,则按照出勤时间等比例折算支付也更为公平合理。在(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25号案例中,双方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为达到销售额标准,但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此时劳动者的销售额未达到该标准,但法院裁判用人单位按比例支付年终奖。


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应合法有效

尽管可以对年终奖发放条件进行事先约定或规定,但如果约定的发放条件不合理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约定无效后,按未约定年终奖的情况处理。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4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对于年底奖金的支付问题,益平公司与周金铭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底奖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益平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应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再计算奖金,周金铭任职总经理期间,公司总体亏损,所以不应再发放周金铭年底奖金。本院认为,公司法关于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规定涉及的是股东利润分配的问题,本案中的年底奖金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范围,两者非同一性质法律关系,故益平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以规章制度为年终奖发放依据的,规章制定应程序合法

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以规章制度规定为准的,应首先证明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若主张适用规章制度作为年终奖发放依据,应先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或告知相关劳动者,否则将不能成为发放依据。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50号案例中,法院认为,陆道公司提供的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制度,并无证据证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或告知包括ZHANGPINGLI在内的劳动者,不能作为决定核发ZHANGPINGLI年终绩效奖金的依据。


年终奖的发放形式

公司员工年终奖发放考核办法_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给员工发年终奖的标准答案(附法律规定及案例)(员工年终奖发放标准)

年终奖应以何种方式发放?大部分用人单位采用货币形式及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也有用人单位采用发放汽车、房屋等有较大价值的财产形式。也有新闻报道过将大米、酱油、大葱等生活用品作为年终奖的情况。原则上年终奖的发放形式以双方约定的为主,没有约定的则以货币形式发放,需要变更发放形式的,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发放形式变更为以物折抵,或者发放网络内使用的虚拟货币,这种变更行为是无效的。


年终奖的发放时间

这一问题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年终奖可以“留到年后发”吗?法律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应当按照“按时足额发放”的原则进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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