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无偿捐赠给防疫站使用的物资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时间:2022-11-17 08: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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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无偿捐赠给防疫站使用的物资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彭怀文

购进货物无偿捐赠给防疫站使用的物资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解答:

购进货物无偿捐赠,在增值税方面分为两种情况:1.免征增值税;2.需要视同销售。

(一)货物无偿捐赠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3月31日已经到期。

按照《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如果货物捐赠符合免征增值税的,其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货物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的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货物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时,该行为就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其取得的进项税额用于应税项目的,是可以按规定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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