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某加油站销售汽油而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税局对骗取留抵退(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

   时间:2023-01-28 02:0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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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某加油站销售汽油而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税局对骗取留抵退(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

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

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汕头市某加油站销售汽油而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税局对骗取留抵退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罚款1倍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加油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2107E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稽 罚 〔2022〕 1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经营成品油零售,在2020年9月,剩余库存95#汽油5吨,成本金额25,314.33元;剩余库存98#汽油9吨,成本金额44,279.78元,一直在库存商品科目挂账。你单位在2020年9月将剩下还未认证的发票勾选认证,形成了留抵税额,直到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58,581.07元,且于2022年4月23日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已退税金额58,581.07元。你单位因被叫停营业无法在加油机中销售汽油,于是2020年10月分批把油罐中的上述库存汽油抽到油桶中,你单位按照2020年9月份零售汽油的价格(95#汽油不含税价每吨6,649.56元、含税价每吨7,514.00元;98#汽油不含税价每吨7,823.01元、含税价每吨8,840.00元)销售给过路的车辆。上述汽油均在2020年10月销售完,含税销售额共计117,130.00元(7,514.00×5+8,840.00×9=117,130.00),均以现金收款。你单位至今未作账务处理,也未申报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你单位在2020年10月销售5吨95#汽油、9吨98#汽油,通过现金收款隐匿销售收入117,130.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为103,654.87元(117,130.00÷1.13 =103,654.87),涉及成本69,594.11元,减少销项税额13,475.13元(103,654.87×13%=13,475.13),经将前述销项税额还原至税款所属期进行计算,你单位所属期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应为45,105.94元,而你单位申请留抵退税金额58,581.07元,造成骗取留抵退税13,475.13元(58,581.07-45,105.94 =13,475.13)。?

同时,你单位2020年度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6,001.38元,调增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34,060.76元(103,654.87-69,594.11=34,060.76),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40,062.14元(206,001.38+34,060.76=240,062.14),你单位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60,015.53元,按20%的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3.11元,已纳企业所得税10,300.07元,因此少缴企业所得税1,703.04元(12,003.11-10,300.07 =1,703.04)。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销售汽油而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是偷税行为,对你单位上述骗取留抵退税,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5,178.17元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5,178.1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17817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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