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或外购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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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或外购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视同销售
营改增之后,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因为不动产同样征收增值税,在以后厂房转让或出售时,计征增值税,纳税链接没有断裂。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问题一:
自产产品或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如公司其他部门领用,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呢?二者区别在哪里?
你好!营改增了。在建工程领用和公司内部其他部门领用都不用视同销售的
都是以成本结转的。
扩展问题二:
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自产自用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自产自用用于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
那如果外购货物用于在建职工食堂呢,视同销售和进项是怎么样的
这个有点争议我认为可以抵扣也是间接为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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