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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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190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4X3):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接受由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确定虚开,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45448076-45448254,开票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发票金额合计:17,892,282.62元,税额合计:3,041,688.28元。
上述发票你公司已于2017年3月认证抵扣增值税3,041,688.28元,你公司上述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3月增值税3,041,688.28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2,918.18元、教育费附加91,250.65元、地方教育附加60,833.7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7年3月增值税3,041,688.28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2,918.1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7年3月教育费附加91,250.65元、地方教育附加60,833.7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2017年3月增值税3,041,688.28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2,918.18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952,763.88元。
以上应补税款合计3,254,606.46元、教育费附加91,250.65元、地方教育附加60,833.77元,罚款1,952,763.88元,合计5,359,454.76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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