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报待转销项税额解答(待转销项税需要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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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销项税需要申报吗
作者:彭怀文
#会计实操#如何填报待转销项税额?
解答: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一)通常的会计处理
比如,交易后双方合同约定是分期付款(分期开具发票),购买方在支付首笔款项后,销售方就将货物发送给购买方的(假设不构成重大融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首付款部分)
应收账款(分期收款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全部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分期收款或到达合同约定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需要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新收入准则的应用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发生预收款项的,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需要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合同负债”,税额则需要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按照预估的综合税率计算的税额)
2.实际发生收入业务后:
(1)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新收入准则是2017年修订的,时间上比财会(2016)22号晚一点,所以财会(2016)22号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到预收款项需要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的规定,但是并不妨碍企业遵照后续会计准则规定应用该科目。
(三)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报
财会(2016)22号“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规定:“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区分在资产负债日预计的转销时间,转销预计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就需要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转销预计时间在一年及以内的就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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