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电商卖家偷税被罚(电商偷税漏税)

   时间:2022-05-27 03:16: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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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电商卖家偷税被罚(电商偷税漏税)

电商偷税漏税

新税网

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获悉,佛山市一电子商务公司因通过天猫商城销售货物、收取货款没有开票、没有申报纳税等,存在其他偷税、违反税收管理行为被稽查。

该单位2016至2019年存在通过天猫商城销售货物、收取货款没有开票、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其中2016年含税销售额9161.00元,2017年含税销售额15426.00元,2018年含税销售额11494.00元,2019年含税销售额83198.00元,4年合计共119279.00元。该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

根据检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要求该单位提供2016年至2019年的账册凭证,但该单位因新旧股东交接不清导致不能提供相应的账册凭证,税务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该单位也没能改正。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反账簿管理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对你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16641.16元0.6倍的罚款9984.7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9226.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45.8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12.03元)。对该单位未能提供相应年度账册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文章标签: 企业所得税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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