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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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2021年供热企业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地产税 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 1月 1日至 2020年供热期结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取得的供热收入免征增值税。
取得给居民的取暖费收入,包括取暖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取暖费、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取暖费和单位代居民缴纳的取暖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取暖费收入分别计算。
通过供热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供热产品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按照供热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获得的供热费用收入占经营企业供热费用总收入的比例计算。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从下半年到下半年的供暖期。#中税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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