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房屋,约定3个月免租期,这三个月免租期,乙公司是否需要缴税?答:1、如果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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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房屋,约定3个月免租期,这三个月免租期,乙公司是否需要缴税?
答:1、如果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如果不属于第1种情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如果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除此以外,免租期免了租金,但是并未免房产税!在免租期内需要按照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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