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2-05-17 13: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3877120151

我们为您准备了2021年相关最新资料和费用报价,还有最新中小微企业政策解读、大量客户案例、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许可证代办流程费用等供您参考选择!
立即领取>

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原标题: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字〔2021〕2号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18日 来源:东方市人民政府当事

文章摘要: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琼市监函〔2021〕157号)的要求,我局通过“海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对连续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了筛选,当批筛选出海南省东方;;鉴于上述事实,对海南省东方金矿等65家企业(见附件)当事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以上,未按规定正常开业经营的行为,应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字〔2021〕2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18日 来源:东方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海南省东方金矿等65家企业(以下统称当事人,名单附后),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号等详见机读卡片。

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琼市监函〔2021〕157号)的要求,我局通过“海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对连续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了筛选,当批筛选出海南省东方金矿等68家企业,当事人已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状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和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5日立案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局采取向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核查企业的纳税信息以及当事人注册登记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相关单位、个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并通过电话联系核实等方式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及已注销税务登记。此外,还通过对当事人注册登记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相关单位、个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并通过电话联系核实,上述企业均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事实表明,海南省东方金矿等65家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65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2、海南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65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3、实地核查记录表65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函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及已注销税务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以上,未按规定正常开业经营的事实。

案发后,经采取对当事人注册登记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及通过电话联系核实,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造成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处听字〔2021〕2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处听字〔2021〕2号)。

海南省东方金矿等65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上述事实,对海南省东方金矿等65家企业(见附件)当事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以上,未按规定正常开业经营的行为,应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一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海南省东方金矿等65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海南省东方金矿等65家企业名单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服务价目表

获取报价

(本站部分图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核实后立即删除。微信号:tigerok )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