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咨询企业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截止日为5月3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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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纳税人咨询:企业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截止日为5月31日,但在6-7月被合并方仍有部分进项发票取得,这个从会计角度5月后
有纳税人咨询:企业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截止日为5月31日,但在6-7月被合并方仍有部分进项发票取得,这个从会计角度5月后被合并方发生的进项也归属于合并方了,那么税务角度这个有没有允许一段时内存在这种开票台头还是被合并方的而进项抵扣在合并方的情况?
特别提醒:
1.这种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属于资产重组行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如果属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合并企业继续抵扣。如果被合并企业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取得的原被合并企业抬头发票不允许抵扣,应开具给新合并企业。已经开具的,应作废后重新开具新合并企业抬头发票 。
网友税眼看世界:先全抵再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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