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外账交接清单范本,外账财务公司交接清单

   时间:2023-02-24 11: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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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外账交接清单是指企业在将外账交给财务公司之前,由企业财务部门编制的一份明细清单,用以确认外账交接的内容,确保外账交接的顺利完成。

财务会计外账交接清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

二、外账交接情况:包括外账交接日期、交接内容、交接方式、外账财务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账簿、凭证、报税资料、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汇总表、财务报表分析表等。

四、企业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税务审计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包括企业信用评价、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

财务会计外账交接清单的编制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外账交接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外账交接的重要保障。因此,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外账交接清单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精心编制,以确保外账交接的顺利完成。

财务会计外账交接清单范本

财务会计外账交接清单范本

上次我们从《关于规范公司的 发票》这本书中,发现不少这个问题,我在这里做了整理。然后,用最近的内容,这本书与大家分享起来。

由于《规范财务外账和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财会【2016】13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具体有四种情况:一是,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税缺乏便利,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我们如何运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案呢?

首先第一点,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人签订了书面合同,或者是书面合同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在我县(市)的,扣缴义务人、代收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我县(市)的代管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即,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时,只允许按照当期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减多少比例,就可以让企业少交多少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时,不用考虑每个月的销售额,是按照销售额来计算,即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也就是说不要说无论你有多少租金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一个季度是180万,一年是50万,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考虑增值税的税率。

因此,在实务中,对于公告中的部分,统一填列第1、2、3、4、6行。其中涉及销售不动产的,就是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

比如说,以企业分立形式剥离资产的交易,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也就是说,企业分立出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例是不变的,比如说,分立的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是不变的,只是剥离的部分能够按照市分立出去的资产部分进行计税,两者之间的差额是不可以再计入市分立的净资产的,就要按照市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税。

实务中,采用这种方式来计税的,可能会曲解企业的整体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边界,但是从企业分立的角度来看,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例是一样的,都是可以沿用上面的原则,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如果企业的资产的比例比较大,涉及到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资产占比例很高,那么就应该尽量通过分立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

外账财务公司交接清单

外账财务公司交接清单和纳税申报代理

说到纳税申报,很多人都会觉得非常的难。实际上,纳税申报都是大概的一个步骤。我们给大家讲讲纳税申报的步骤。

1、 纳税申报的内容

(一) 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法人或自然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非正常户”各项税收缴款书(包括收据、领用发票收据、扣税凭证、扣缴税款凭证)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于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收齐所有资料或款项。

(二) 纳税申报义务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地点、形式、内容等,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事项及相关证件,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

(三) 纳税申报义务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3. 擅自修改或者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企业偷税的行为,追征期限无限制,而且追征期只针对特殊情况。

如果企业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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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户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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