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双休招聘信息(湘潭市基本工资最低标准)

   时间:2022-03-27 10: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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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双休招聘信息(湘潭市基本工资最低标准)

一、湘潭节假日最低加班工资多少钱

湘潭节假日最低加班工资不得少于平时工作的三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计算公式: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劳动法规定试用期

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劳动者申请或通知。

3、《民典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第三十九条一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矛盾的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了在周末加班的话,是需要支付平时工资的两倍作为加班工资;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则是需要支付三倍的工资;如果是在工作日加班的,则是需要支付平时工资的一点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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