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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日益严重 国际上域名争议如何解决
上述机构已经受理的案件数量(截至本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1491件,国家仲裁论坛(美国)750件,ere30iution(加拿大)231件,cprinstinte(美国)16件。
裁决结果(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为例):61%支持申请人的请求,15%驳回申请人的请求,23%申请人撤案。
原告国籍(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为例):
美国第一(801件),英国第二(153件),法国第三(96件)。
被告国籍(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为例):美国第一(839件),英国第二(131件),西班牙第三(87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受理的案件中,中国国籍原告9件,排在较后,中国国籍被告38件,排在较前。
另外,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规定“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就是说,你可以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其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被争议域名的持有人)。(二)投诉人:指对在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提出投诉的任何人。(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四)域名注册机构:指信息中心及其负责管理的二级域名系统内接受下级域名注册的所有网络中心及网站所有者。(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信息中心授权负责解决中国域名争议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机构详情见网址www.cietac.org.cn(六)专家组:指最终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定的具体负责解决域名争议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七)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充当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条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5000字。(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三)任何文件凡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四)任何文件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四条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一)按照域名注册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载的域名注册人及其指定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的所有通信及传真地址,或者依据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域名注册时使用的账务往来地址而将投诉书传送给被投诉方的;及(二)根据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技术、管理及账务联络信息中包含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按照postmaster@<被争议域名>的电子邮件地址格式,或者当有关域名对应于一个网页时,按照该网页显示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者该网页链接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可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以及(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任何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的。
第五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示的方式为之。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这种指示时,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或者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邮资预付并索要收据;或者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并保存传送记录。
第六条除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约定外,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依照本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提交的投诉书或答辩书及其他可以提交或应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可以下述方式提交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应规定:(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或(二)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电子邮件地址传送(即cietac@public.bta.net.cn);或(三)如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案件档案管理系统传送。
第七条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传送的所有文件均应以汉语作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第八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确认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二)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的,以邮寄收据或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有关的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九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根据本规则计算的文件传送开始的日期应当是依前条规定推定的传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第十条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与情况,供可能受该文件影响的当事方查阅,并用于制作各种报告或报道。
第三章域名争议的投诉
第十一条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文件应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使用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其中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一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三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分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ww.cietac.org.cn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请求依据解决办法和本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二)提供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及联络地址);(四)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还是由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投诉人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五)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的投诉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六)清楚地写明被争议的域名;(七)被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或注册代理机构;(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附带能够表明权利状况的所有资料(据以使用或将据以使用商标的商品及服务);(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1.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3.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4.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5.投诉人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为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受到损害。(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七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十二)已经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的
国际域名争议解决心得一二
屋漏偏逢连夜雨,经济都危机成那样子,米没卖出几个,诉讼的邮件一个接一个,说实话没一个可以处理的,只有等结果。郁闷中,于是乎,我提起笔,总结下我打过交道的相关投诉:
接触过的仲裁中心: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位于瑞士,最近的邮件都是一个叫周*丹的mm发的,打过电话
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说明:一般欧美国的诉讼都是通过wipo折腾的,hkiac和cietac一般都是处理亚洲特别是大陆、香港之类公司的投诉。
这几家国际性组织处理流程-大致相同,做法一般就是:
接单后,打电话给所有者和注册商,如果找不到前者他们也无所谓,找注册商,和注册商确认诸如这域名是不是在你们注册之类的问题,然后要求你根据icann条列进行域名冻结。
找得到所有者的,他们会邮寄一份差不多有1斤左右的文件给你看,纯英文(看不懂基本不看),最夸张的一个是elle+***域名的案例,文件里收集elle最近n年在各个杂志的图片、宣传报道(差不多快1kg重,无非是要说明他们在全球都很牛x很牛x)。
你可以去应诉,交2000$,国内也有不少这个方面的行家,大部分有点英文基础的中小-米农都是象征性的写个邮件给仲裁中心,一般表达三方面的意思:我没有恶意注册和使用;我没有向申诉者推销、敲诈域名;我的用途合法之类的。
应不应诉结果都一样,等仲裁中心的仲裁通知吧,你有百份之一的狗屎运:youwin!那么,恭喜你,你有可能发笔小财。
百份99的人就等着仲裁中心给****商发送邮件,要求注册进行域名转移过户。
补充中国最近一些案子的处理趋势:
现在很过知名国际、国内的企业都自己聘用的知识产权公司(代理中心)帮他们解决相关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在cn的案件里,经常就出现:香港、北京或上海的某一家产权代理机构或商标产权事务所给你打电话发邮件,狐假虎威的表达你的xx域名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罗列一堆他们东家是如何如何出名的文字后(一般两页a4纸),最后两句话要求你:
1、立即无条件归还该域名;
2、保证以后再不干类似偷鸡摸狗的事;
否则他们将在几天后对你进行起诉,后果自己承担的警告文字。
对这种类型的处理方法反而比较灵活(大部分事务所对udrp的条列不完全理解):
1、如果案子还没进入注册商冻结启动程序,可以尝试沟通,真正目的是看能不能把域名以不高的价格卖给他们,小赚一笔;
说明:有较大的风险,你的邮件、电话都有可能你最后败诉的证据,看个人造化和运气用。
2、不理睬,爱咋办咋办。
这种做法会让投诉方很辛苦,他必须走玩全部流程,差不多2个月过去了。
说明:结果基本是你输,不过你也算狠狠的、无声的折腾人事务所的当事人。
3、勇敢的面对,积极应诉
这方面,中国的代表人物是cn域名投资的大大孙-洁,手里好域名多、价值高的,不拼就没了。折腾吧,结果可能是10个官司你输8个,但另外2个会让你赚大钱,够本够赚。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4、投诉通知
(a)争议解决机构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如果投诉书符合争议解决办法及本规则的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第19条交纳的费用后3日内依第2(a)条所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连同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说明性格式封面)送达被投诉人。
(b)如果争议解决机构认为投诉书存有形式方面的缺陷,他应立即将业经确定缺陷的性质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缺陷予以修改。投诉人未能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者,将视为撤回投诉,但并不妨碍投诉人提出的其他投诉。
(c)争议解决机构依第2(a)条完成其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责任之日即为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开始之日。
(d)争议解决机构应立即将行政程序开始日期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icann。
5、答辩
(a)被投诉人应在行政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文件。
(b)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
(i)对投诉书中的投诉和主张予以具体反驳,并申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保留注册和继续使用争议域名的所有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的该部分内容字句表述及文件页数均应符合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列明的要求);
(ii)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及其授权的行政程序代理人的姓名、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iii)确定在行政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联系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及联络地址),无论是仅针对(a)电子文件,还是(b)亦包括有形书面文件;
(iv)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已选择一人专家组(见第3(b)(iv)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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