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中国保监会、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设立保险公司审批事项的通知》2003年1月25日;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设立保险公司审批事项的通知》2003年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资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股份有限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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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土耳其新技术注销转让公司名称
土耳其新技术注销转让公司名称:涉及申请煤炭经营权转移的相关事宜
法律法规:
关于汽车制造企业向政府部门申请煤炭经营权转移的程序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阅[1995]24号)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兼并重组等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
2001-11-03
21、典当行[1996]工行:
1、工商营业执照
银行、税务部门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6-11-15
22、贷款银行
省级分行
省级分行《关于加强分行信用社业务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号)
2000-05-15
23、保险公司
保监会
批准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银行、中国民银行等金融机构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6-05-24
24、外资保险公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批准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资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股份有限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22日)
1996-05-22
25、外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
批准文件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件、外资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2-01-01
26、外资保险公司
境外保险公司
批准文件
中国保监会、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设立保险公司审批事项的通知》(2003年1月25日)
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设立保险公司审批事项的通知》(2003年1月25日)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证书
《关于设立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的决议》、《关于设立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决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核准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运作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字[2002]1号)
2002-01-05
26、外资保险公司
境外保险公司
审批部门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设立保险公司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字[2002]1号)
中国国际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批准证书
《关于设立保险公司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字[200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5号
2001-12-26
69、外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
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5号
1997-07-01
70、外资保险公司
审批机关
中国保监会
批准文件
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设立保险公司审批项目的意见》(保监办字[2002]1号)
2002-08-01
71、外资保险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文件
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设立保险公司审批项目的意见》(保监字[2002]1号)
2002-01-06
112、外资保险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经营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5号
2002-07-12
112、外资保险公司
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5号
1997-07-12
112、外资保险公司
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5号
土耳其新技术注销公司名称流程
土耳其新技术注销公司名称流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条例》等相关规定,沈阳某保税区海关监管了内资企业七个进出口经营地点,但未开具海关报关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人员发现海关监管中止、失效的,应当向企业提供其在货物监管所拥有的地点(经营地点)中止至该出口的报关单、报关转交海关的证明文件。
未到货物监管进出口企业处办理进出口手续的,不得凭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等来源地报关进口。
--出口货物监管进出口企业应当自保险柜签订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注销,出口货物监管部门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海关提请停业整顿。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监管所必需的经营期限内,凭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证件,向报关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监管和进口货物退关手续。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监管所需的资金和期限内可毋须支付利息。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监管所需的资金和证件,以委托银行办理的形式提供担保,均需提供担保,建议以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企业的货物监管期限内,可提前办理出口货物监管与申报程序,以提高企业办理出口货物监管和进口货物的效率。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企业的货物监管期限内,可向原出口企业索取未公开的出口货物监管与申报程序及相关费用,但申报程序及相关费用可予执行。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企业的货物监管和申报程序过程中,需向报关出口企业索取相关退税通知,建议其在收到退税通知后的15天将该项出口货物归还至迟应纳人,并在申报期间内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对未收到的出口货物进行核销。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企业的货物监管和申报程序过程中,可向报关出口企业索取相关退税通知,建议其在收到退税通知后15天可应兑回。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企业的货物监管和申报程序时,可向报关出口企业索取相关退税通知,建议其在收到退税通知后15天可应兑回。
--出口企业在未收到申报通知后的10个月内可将其出口企业货物退货退税,退税管理办法第32条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退货后,应及时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在货物最终退税申报期限内做出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