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为了使公司登记机关对此类问题能够较为清楚地了解,《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应当在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章规定了公司解散条件和公司清算程序及清算组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办理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务必须遵守的一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把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具体化了,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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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转让深圳基金管理公司
注销转让深圳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粤中协”),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中国设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进一步建立中国的健康化社会,规范健康的健康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三桥”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65号)、《关于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中国香港受托有限公司办理投资业务的补充意见》(国发[2003]18号)等有关规定和《〈粤中协“三桥”工程拨付实施意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权益:一是企业具有完善的长期偿债能力,运作资金,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企业在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时,能够以所拥有的现金为限偿还债务;三是企业的经营收入较少于股本权益。
其中,在日常经营中,因无法获得投资回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手人同意转让上述股权,从而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问题】
1. A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能力?其行使权利是否合法?
2. A公司是否是省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享有的境内外权力是否具体行使?
3. A公司与B公司在什么情况下签订合同?如何行使与B公司的合作?
B公司经法院批准是以B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但事实上A公司并非为C公司而是以B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本公司承担,与B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发生任何关系。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在进行合并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借合并或分立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往往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分配异议,但异议之后大多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清偿,而且存有一定数额的债务,而这些债务又不属于公司的资产,因而应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分配。
注销深圳基金管理公司流程
注销深圳基金管理公司流程
(记者 何鹏)
我代表中国XX进入台湾,期望与您保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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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 中国市场经济法学会)
中国XX资深专家、广东知名律师行广东分所副总经理、深圳金融券商协会年会秘书长、境外(香港)投资银行分行广信香港分行分行分行的相关业务人员共聚中国XX牌公司,就此次收购过程、公司高管调查及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探讨
一、相关法律问题
(一)公司注册及变更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近年来,公司注册及变更步骤的过程越来越常见和复杂,注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重大法律问题都与企业相关,不同的企业变更业务流程中会面临不同的法律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就是律师城服公司在做这方面的难题。
(二)公司终止后的清算问题
公司终止后的清算问题,简而言之,公司终止后,其法律关系就会较为复杂。为了使公司登记机关对此类问题能够较为清楚地了解,《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应当在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和清算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章规定了公司解散条件和公司清算程序及清算组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办理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务必须遵守的一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把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具体化了,更具有操作性。
2、按照商务部办公厅2008年5月5日《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