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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司转让
车牌号是不可以转让的。车辆过户时车牌是随人不随车,不允许车牌随车过户。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最常见的是夫妻双方的车牌实现转让过户。双方可以凭结婚证书等证件直接办理过户,不需要申请指标。所以车牌是不可以转让的。【法律依据】第五十条夫妻一方将名下登记的本市车辆变更至无车且无有效指标一方,可以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直接办理,无需申请指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中山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和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中山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和材料如下:
一、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材料?
1.营业执照:
(1)公司变更申请表(盖章签名)
(2)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盖章签名)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
(6)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2.代码:
(1)代码证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盖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4)营业执照副本(盖章)
3.国税:
(1)国税证正副本
(2)变更税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
(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
(6)章程(或章程修正)
(7)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
(9)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4.地税:
(1)地税正副本
(2)变更税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
(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
(6)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
(7)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
(8)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二、企业法人变更的流程
1.整理需要变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网上登记界面记性初审提交,3-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
2.下载并打印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填写;
3.打电话到工商局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目前北京市辖区基本都是电话预约交件时间);
4.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工商局递交企业法人变更的材料;
5.等待5个工作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7.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8.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变更。
中山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和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中山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和材料如下:
一、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材料?
1.营业执照:
(1)公司变更申请表(盖章签名)
(2)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盖章签名)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
(6)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2.代码:
(1)代码证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盖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4)营业执照副本(盖章)
3.国税:
(1)国税证正副本
(2)变更税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
(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
(6)章程(或章程修正)
(7)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
(9)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4.地税:
(1)地税正副本
(2)变更税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
(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
(6)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
(7)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
(8)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二、企业法人变更的流程
1.整理需要变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网上登记界面记性初审提交,3-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
2.下载并打印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填写;
3.打电话到工商局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目前北京市辖区基本都是电话预约交件时间);
4.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工商局递交企业法人变更的材料;
5.等待5个工作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7.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8.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变更。
塔米项目解读:中山市置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项目方 中山市置达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于 1999年2月10日 , 注册资金 1087.2882万人民币 , 地址位于广东, 公司主要负责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停车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销售通讯设备及器材、文具、办公用品及电脑设备;代办邮政业务;代售火车票、飞机漂、旅游门票、商业演出票;代售充值卡、旅游点卡;物业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下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零售:汽油、柴油、润滑油、重油;零售:食品经营。〓
该公司在 2021 年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中, 披露的资产总额(万元):5655.719402 , 其中营业收入(万元):5225.555203 , 利润总额(万元):1870.848338 , 负债总额(万元):976.778785 , 所有者权益(万元):4678.940617 。
该公司本次披露的项目名称是中山市置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底价:待定 , 拟转让比例:100% ,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2年10月08日 至 2022年11月02日。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广东地区在塔米狗平台的历史发布量 2190 个, 历史完成量为 647 个, 完成金额 1,249.87 亿元 , 完成率 30%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在塔米狗的历史发布量 2295 个, 历史完成量 1044 个, 完成金额 511.66 亿元 , 完成率 45% 。
重要信息内容披露1. 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项目信息以正式披露公告为准。
中山市公司转让
广东高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承担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中山中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如果被违反,损害的不仅是行为人之间的利益,而且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一切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公司的某项资产归属一方当事人的约定,正是属于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允许这一行为存在,就会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影响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造成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侵害第三人利益,更动摇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这个公司法根基。况且,金万豪公司的债权人也已起诉金万豪公司,生效判决无法全额执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利益受侵害已属必然。因此,这样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属无效。
如前所述,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直接约定公司的债权归属一方所有的,其性质如同约定公司的法人财产归属一方当事人相同,当然无效。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承担是否有效,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在会计上,公司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会计上的‘资产’并不以物权为要件,而是指为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利益的资源,会计上普遍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来作为企业总资产。因此法人财产还应该包括公司的债权债务。其次从动态上说,法人财产初始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中增值的财产及向外举债也构成法人财产。因此,只有公司才有权对自己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处分。另外,如果双方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将公司债务转移给一方而该主体又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则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同理,这样的约定显然也是无效的。再者,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债权归属的约定是与债务承担的约定一并考虑,从而确定股权对价的,债权归属的约定无效势必根本性影响债务承担的约定及股权对价的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债权归属的约定已影响到债务承担部分的效力,故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也应当一并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案涉《协议书》中关于侯万豪、侯清娥经营管理金万豪公司期间所发生的债务由侯万豪、侯清娥承担的约定是否无效。
本院认为,案涉《协议书》中关于侯万豪、侯清娥经营管理金万豪公司期间所发生的债务由侯万豪、侯清娥承担的约定,在侯万豪、侯清娥与金万豪公司、车从明之间有效。车从明有权依据案涉协议书的上述约定,请求侯万豪、侯清娥向金万豪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与行政罚款。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约定不损害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案涉约定是侯万豪、侯清娥与金万豪公司、车从明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对公司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的目的在于,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是确定的,但股权交易双方所掌握的公司经营信息存在不对称,转让方可能存在未完全披露公司债务的情况。双方约定由转让方承担其经营公司期间的债务,避免了基于已披露债务所商定的股权价格风险,符合股权交易双方合理的商业预期。
其次,案涉约定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协议约定由侯万豪、侯清娥承担其经营管理金万豪公司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因公司债权人并非案涉协议当事人,故案涉约定仅在股权交易双方与公司之间发生效力,不产生公司债务转移的效果,金万豪公司仍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案涉约定不损害金万豪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一,因案涉协议中关于公司债权属侯万豪、侯清娥享有的内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金万豪公司是否存在对外债权未收回,并未在本案中查明,尚不足以认定公司财产因案涉协议而遭受损失;第二,即使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侯万豪、侯清娥,亦是公司行使经营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股东利用此种交易安排变相抽逃出资,侵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依法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法定形式之一,车从明作为金万豪公司的唯一股东与案涉协议的合同当事人,有权依据案涉协议的约定,主张侯万豪、侯清娥向金万豪公司履行相应义务,刘智对侯万豪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车从明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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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裁判观点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