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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公司转让
可以的,这个属于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但需要和公司A、B共同签署三方合同。通常情况下,由于应收账款存在不确定性,所以你转让给公司B的时候可能会需要提供一些折扣。
比如你需要将较多一些的应收金额转让给B抵扣较少一些的应付金额。或者在转让债权的同时支付B一些现金。这个金额的大小和处理方式就完全靠商业谈判了。
公司转让了债务怎么办
法律分析:公司转让了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后,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公司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公司转让后,债务由转让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别人借我名义开公司欠债后我转让股权,还和我有关系么?转让之前劳动局立案了,让我限期还清,转让后还
如果别人是借你的名义开的公司,你就要承担一切的债务。
承担债务后,你可以和实际欠债的人追究。
你欠债后转让股权,逃避不了偿还责任。
公司注销了债务就不存在了?嵩明法院这个案子告诉你...
很多人认为,
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
公司注销等同于“人死债消”,
公司不存在了,
所有的债权债务也都同时归零。
殊不知,
法律上和实务中都不是这样的!
嵩明县人民法院这个案子告诉你,
这种操作会承担什么后果
......
他们订购不锈钢制品
欠2.2万货款一直不还!
刘某、姚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15日,刘某申请注册成立云南某装饰公司,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妻子姚某为公司的财会及经理人。2022年,刘某到嵩明某门窗经营部定做了不锈钢制品,姚某向门窗经营部支付了部分款项。
经结算,刘某、姚某尚欠门窗经营部22000元货款,夫妇二人出具欠条交给门窗经营部,刘某签名确认并加盖云南某装饰公司的公章。双方约定,自2021年3月底开始,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年底还清。
截至2022年3月18日,夫妇俩并未向门窗经营部支付款项。门窗经营部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讨均没有回复。到二人经营的商铺讨要,发现该商铺已经转让出租,该公司已注销。
嵩明某门窗经营部遂将刘某和姚某一起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22000元。
公司注销了债务就不存在了,
怎么还来找我们?
嵩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两被告答辩称,此欠款是云南某装饰公司的欠款,债务发生在公司存续期间,但该公司现已注销,全部资产用于清偿负债。云南某装饰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目前,云南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产生于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就结束了,两被告仅为公司的股东及经理人,不应对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表示。
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判决
两被告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原告2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云南某装饰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云南某装饰公司虽已注销,但被告刘某对于云南某装饰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系夫妻关系,且涉案款项亦由姚某支付,被告姚某对该公司的业务也明知并进行一定管理,由此可以认定云南某装饰公司系被告刘某与姚某夫妻共同经营,因此,姚某应对本案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由被告刘某、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嵩明某门窗经营部未付货款2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对公司人格独立的认同,但若公司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人格独立性丧失,而又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必然导致债权人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因此重点提醒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要误以为只要公司注销,债务就会随之一笔勾销,身为股东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经商务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嵩明法院
欠债公司转让
【台海说法:欠付的货款应如何计算?利息几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充分保障企业之间买卖关系的良好运行是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高新区法院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高质量审结了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
简要案情
原告烟台高新区某金店与被告青岛某建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原告依约发货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2022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书》1份,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货款672403.1元,已经支付26万元,剩余412403.1元被告仅支付3万元,尚欠382403.1元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遂诉至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被告欠付货款的金额认定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查明事实
经法院查明:2022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某社区A4区二段工程供货,合同暂定总价款为55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供货金额为准。
2022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书》1份,载明:自2022年青岛某建工开工至2022年7月23日金店提供材料,共计材料款672403.1元,青岛某建工已经支付260000元,剩余欠款412403.1元未支付。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青岛某建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金店支付10万元材料款;二、建工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金店付清剩余312403.1元欠款。如建工公司未按约定付款,金店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并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书》,欠货款382403.1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以欠款382403.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82403.1元并承担以欠款382403.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特别是企业之间,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存完整交付货物的单据或支付凭证,用于证明自己履行合同符合合同约定。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高新区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