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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转让公司
您好 注意事项如下:
1、保证干净、无负债2、股东变更;高管变更融资租赁股东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变更(董事会、监事)
3、其他变更银行、税务、社保等需要及时变更 希望可以帮到您 谢谢。
什么条件下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可以转让
满足以下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可以转让:
1、符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流程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大致流程:
1、转让方提供转让股东会决议;
2、双方签订转让意向书;
3、进行财务审计,盘点资产,确认债权债务确认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各方自己清理,达成—致,双方签字认可;
4、谈判转让价格和条件,签订转让协议;
5、交割资产,双方在资产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6、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通知;
7、修改公司的章程;
8、工商登记变更。如果仅是转让公司,不涉及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其他变更事项,仅变更股东和法人即可;
9、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
10、银行留底印鉴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条件??手续?
2022年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手续:一般都是直接在工商局办理融资租赁公司及外资公司执照的变更,一般融资租赁公司转让需要一一周时间完成。
如果您想新新注册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也是可以的时间三周个月左右。
注册条件满足下面几条: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
4:提供实际注册的地址。
5.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转让吗?转让流程如何?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流程: 需有符合要求的高管人员至少2名、还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还需有符合要求的注册地址。
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转让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
随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公司争光夺彩,特别是融资租赁公司更是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不过经营不好的话,就需要注销或者转让了,但是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设的门槛较高,选择收购的方式会相对简便些,接下来请听小睿讲解。
转让变更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通过变更出资股东的股东来实现,按照现在的情况,一般是以香港公司作为境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股东,那么在做股转变更时,只需要变更替换掉境外香港公司的股东名录即可,境内工商系统中变更董监高信息。
1、召开股东大会
对于这种类型的公司而言,股东的变更会引起公司构架的一些改变,所以召开股东大会表决是很有必要的。
2、国有资产评估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要进行资产评估。
3、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是前提,合同是必备的法律保障。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放新的证明给新股东。
5、新股东的加入会引起公司构架的改变,因此对于公司的一些章程也需要变更。
6、修改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
7、发布公司公告,对新股东的认可。
三、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一、审核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审批权限: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的此类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融资租赁转让公司
融资租赁功能化的体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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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融资租赁交易作为动产融资的一种形式,在供应链金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
担保领域的功能化,是指以经济和功能标准而非以当事人的真意判断合同是否为担保合同、标的物是否为担保物、债权人权益是否为担保权益,并借助公示制度辅之以通知制度消除表面所有权和隐形担保。这背后的法理则是“减少信贷成本的有效方式是让所有潜在的信用提供者展开公开竞争,为此有必要建构一套同等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其他贷款人、制造商和供应商以及国内外信用提供者的高效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由此,平等对待不同来源的信用授受行为和各种形式的动产担保交易就成为制度设计和规范解释的基本出发点。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对于出租人的所有权,民法典采取了与动产抵押权一样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其权利内涵已经更接近动产抵押权这一限制物权。
融资租赁交易的对抗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第二条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作出规定,并明确不纳入登记的其他担保类型。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具体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对融资租赁交易而言,出租人需要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登录不同的系统予以登记。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是融资租赁登记对抗规则的实定法基础,“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确定“第三人”的范围是理解“对抗”效力的必由之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第三人作限制规定。学界通说认为,第三人仅限于就同一标的物与抵押权人形成物的竞争关系的人,不管是物权人还是债权人,只要“取得某种物的支配关系”,未登记的抵押权均不得对抗。这些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或其他物权取得人、查封或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破产债权人、破产管理人。
对于“第三人”主观善恶意的要求,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第2款、第七百四十五条应作限缩解释,善意要件只适用于第三人为非担保权人的情形。在确定竞存动产担保权之间的优先顺位之时,不考虑动产担保权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以登记先后作为判断标准的做法,有其正当性。这里的担保人应当包括在债务人的相应财产之上取得法定担保权的法定查封或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这不仅平衡了未登记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实现了担保权顺位规则的统一性与明晰性,且有利于维护登记簿的公信效力,并敦促抵押权人及时办理登记。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交易中未经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以及效力。其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登记对抗规则并不适用于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情形,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时需要遵循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理,即登记生效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