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公司权益转让
就是让消费者有问题可以进行咨询的地方
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怎样转让股权
1、召开股东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由转让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向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该通知其他股东,达成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并签字盖章。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新加入的股东同其他股东共同讨论决定新的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
二、股权转让的性质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三、股份转让与持份转让是怎样界定的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
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四、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五、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5、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关于公司的所有权转让问题
不是,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代表,签署公司法律文件,合同,支票等重要文书凭证.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 公司收益除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后,可以由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给股东.公司解散剩余资产也归股东.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大股东指派.
需要更改公司章程,你母亲必须将公司股东身份转让给你, 也就是你和你母亲或其他股东必须将股份转让给你,或转让部分给你,你成为大股东,公司在控制层面上可以说是属于你了.你们必须签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工商局办理股份变更和法人代表变更手续.工商变更登记后,营业执照上会写明法定代表人是你.
无真实代偿,无有效通知,这份保险理赔与权益转让确认书显系造假
被告(借款人)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对原告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庭后举示的《保险理赔与权益转让确认书》(补正后)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首先,国务院1988年8月1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的《现金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对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用列举(共8项)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第2款对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资金额度(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进行了明确,而该确认书记载的经济往来活动以及5万余元的交易额明显不符合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这一条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第3条之规定,该确认书记载的经济往来活动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故证明曾经发生过5万余元额度经济往来的证据应当是银行转账凭证,而不是该确认书,该确认书与其拟证明的事实无关联。
其次,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即使有代偿也是原告的一厢情愿,与被告无关,故该确认书所述内容与被告无关联。
最后,即使已经代偿、债权转让,作为第一债权人的光某银行北京朝阳支行也应当通知被告,否则代偿、转让行为对被告不产生约束力,但光某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并无通知,故该确认书所述内容与被告无关联。
【真实性】首先,原告述称该确认书系本案2022年3月23日开庭之后形成的,是对原告当庭举示的《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的补正,因此该确认书的形成时间应该在2022年3月23日之后,但其落款日期是2022年6月8日,与《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的落款日期完全相同,故该确认书显系造假。
其次,该确认书属于主观性陈述材料,原告述称该确认书系光某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出具,而光某银行北京朝阳支行与原告属于利益共同体,可信度不足,且被告对该确认书的内容不予认可,故其不具有真实性。
再者,属于主观性陈述材料的该确认书,完全欠缺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性证据的支撑,故该确认书极度欠缺真实性。
最后,该确认书没有经办人签字确认痕迹,并系复制件,故属于来源不明的复制件,极度欠缺真实性。
【合法性】该确认书仅有所谓的出具单位盖章,并没有经办人签字确认痕迹,且系来源不明的复制件,故其欠缺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证明代偿事实存在的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代偿资金已实际交付的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性证据,但该份证据明显属于主观性陈述材料,完全欠缺客观性证据的支撑,并没有经办人签字,且系来源不明、显系造假的复制件,故该确认书相对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证明代偿事实已发生,也不能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已发生,更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享有追偿权。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质证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公司权益转让
在安置房权益转让预约协议中,卖家不能以违约方式获取利益,这个规定,给予了买家足够的保障,为南沙法院点个赞,维护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