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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财务交接
呵呵,首先要说明一点,财务账册及凭证是属于公司的,不是属于股东或老板的。这点清楚了,别的也就清楚了。
股权转让,仅仅是换了股东或老板。如果新股东也换了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交接就是了.财务账册及凭证是要留在公司的,不能让原股东带走了
公司转让账本要移交吗
法律分析:公司转让账本需要移交。公司转让需要结清的事项有:公司转让的价格、外债、社保等;需要移交的有公司章、执照、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账本、会计凭证等财税资料。公司财务账本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载体,而非某个别人的财产,应由公司保管和使用。即公司转让后,公司财务账本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需要移交给新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公司转让财务交接工作怎样处理?
资产(现金、存货)点清,应收应付交待清楚,负点责的话将对口税务部门的情况介绍一下。
公司转让财务交接工作怎样处理
一、财务人员的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一般将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
2、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帐簿、报表等)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
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等等。这些内容视你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将你工作的内容交待清楚为准。
5、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执一份交接清单。
二、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移交准备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接交事项
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接手转让的公司需注意
公司转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公司转让中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接方,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资质的代理记账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
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转让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年检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检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的,如果没有按时参加,那么企业会被记录在案,企业信誉下降,同时还会受到处罚规定。
4、查看公司审计报告公司是否是垫资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公司账目是否合法等等,这都是必须的,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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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财务交接
最高法:股权转让中,转让人未移交公司财务材料、同时存在未缴纳相关部门的保证金,受让能否以此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
程峰、陈**卿主张:
1.程峰、陈**卿新提交的证据(2021)云332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可以证明和睿哲、杨云峰、和杰未完全履行《股转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未向程峰、陈**卿移交相关财务材料。
2.此外,和睿哲、杨云峰、和杰也隐瞒了公司前期未向主管部门缴纳保证金的事实,程峰、陈**卿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
最高院再审认为:
1.本案原审已查明,案涉《股转协议》约定,和睿哲将其在云南企康石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程峰、陈**卿,同时包含云南企康石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关联资产,具体指案涉的两个矿山,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80万元整。
2.和睿哲、杨云峰、和杰是否移交公司财务材料及未缴纳保证金,并不能阻却程峰、陈**卿履行支付股权对价款的义务。
(2021)最高法民申5237号 · 2021-09-26
股权转让案件裁判精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