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公司法江湖
案件概述:2020年1月1日,ABC等十余人人因看好饮品行业发展前景于是商议共同出资设立百家姓公司对外经营相关业务,其中各方约定ABC担任公司董事,A任公司董事长以期A能够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公司经营业务助力,同时B、C也作为公司董事成员,后公司员工Z配合公司登记成为公司监事,后期Z离职以后希望公司变更其监事身份,但始终未能如愿。
案件疑问:Z该如何处理?
案件回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监事的选举和变更由公司股东会决议,但并未规定公司监事必须为公司股东方可担任,据此实务中也存在非股东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所以实务中也会存在非股东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但是需要警示的是一般担任监事后想要变更的话会比较困难,原因在于一般监事离职请求变更登记遭拒后即便提起诉讼,也存在诸多不便。
原因在于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而结合本案来看,公司仅有Z监事一人,如若变更必然会导致监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据此必须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司选举变更公司监事成员后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在公司未能通过股东会议选任出新监事以前,公司原监事依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所以这也就导致在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选任出新监事以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令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且部分诉求请求撤销监事登记的,因为考虑到工商登记系工商部门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令支持该部分的诉求。
如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7324号案件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2018)川0107民初2147号已生效判决认定何潇已将其持有的广超公司50%股权以零价款全部转让给徐晓欣,故何潇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取消何潇监事身份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本案中,虽然何潇作为监事的任期已届满,但在广超投资公司改选出的监事就任之前,何潇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监事职务,故何潇要求取消其监事身份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其次,关于何潇请求办理监事变更登记的主张,本院认为,何潇作为广超投资公司的发起股东,应当知晓公司监事选举情况,何潇在公司设立至本案诉讼前,并未就其监事身份提出异议,亦未对选举其为监事的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广超投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广超公司并未形成股东会决议对监事进行改选。……在广超投资公司股东会尚未改选新的监事就任之前,何潇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监事职务。何潇工作单位对何潇在外任公司监事的行为进行处罚,并非其要求公司变更监事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何潇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来看,想要成为监事并不困难,只要股东大会选任通过即可,但是想要在请辞以后要求公司变更监事身份就非常困难了,一般作为非公司股东不建议随意将自己登记成为公司监事,以免后期徒增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