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阅读提示词: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股东转让股权给公司、公司可以作为股权的转让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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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需要明确如下几点:
1、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必须有人自愿接受你的股权,如果没有人接收股权,是不能强行要求别人受让你的股权(这种情况在合作之间的情况比较常见)
2、如果对外转让,且有人愿意接受你的股权,需要征求公司现有股东的同意(优先购买权),需要向现有股东发出通知,现有股东不同意对外出让的就需要现有股东来购买你的股权,现有股东仅仅是不同意你对外出卖股权但又不同意购买你的股权,那么现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无效的,外部人此时可购买你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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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无需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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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包括合伙企业股东和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又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1.一般合伙企业股东(合伙人)间股权可以相互转让,但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2.新《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
3.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东身份的董监高转让股权有限制性条款,新《公司法》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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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I木易子杨(原创)
一般而言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只要是在法定的场所并依法定方式就可自由转让股份公司股份,但是以下这几种人转让股份有一定的限制。
1、哪些人转让股份有一定的限制?
(1)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本公司的章程也能做出其他限制规定。
2、股东不想继续投资可以退出来吗?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想继续投资公司,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投资。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如果是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知其他股东,并按规定的程序转让。
3、公司不分利润股东能否退股?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给股东分利润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会提供收购方案然后支付给股东合理的价位,股东完成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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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类情况: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可能公司股东户数不多,大多数持股比例较高,转让股份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且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上市公司而言,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需要提前发公告进行披露,IPO时原股东限售股解禁后进行减持,也需要进行披露,而且要符合证监会要求;持股比例很低的小股民、中小投资者,可以随时卖掉。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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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就是股权可以转让;但是要注意一下问题
第一,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一旦条件具备,股东就可以依法行使,这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实务中,“同等条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考虑何为“同等条件”的时候,要抓住公司法规定优先购买权的本质,既要给予公司其他股东充分的保护,又要注意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一般而言,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2017年《司法解释四》第16-22条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着重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包括:(1)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2)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3)解决了关于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实践争议。
第二,公司章程特别约定问题。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按照章程规定办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按照立法精
神来看,是为了保护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比如说,其他股东不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这些立法规定实际上是在保障能够有效行使股权转让的权利。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权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可以方便转让,但是法律必须要安排一种股东退出的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章程不能排除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
第三,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瑕疵股权是指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的股权。结合《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首先,瑕疵股权可以转让。即便瑕疵股权已经转让,原股东仍然不能免
除出资义务。其次,受让人对股权存在瑕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承担出资义务。再次公司债权人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
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受让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如果受让股东对瑕疵股权不知情,其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
让合同。
第四,名义股东转让股权问题。结合《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已经将其股东地位进行了登记,因其登记而产生对第三人的公信力。法律应当尊重这一公信力。出于对受让人的善意保护,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对股权善意取得。从相反的角度而言,如果受让人明知该股东为名义股东,仍然受让该股权,则该转让
行为无效。股权善意取得的要件是:(1)存在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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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默认是可以自由转让的,除非章程另有约定。
这种问题还需要提问吗?公司法里写的已经相当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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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有法定程序,不可以随意转让!公司股东退出有两种途径:法定股权转让和法定减资(认缴未实缴)!
一、法定股权转让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东预转让其所持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其他股东放弃收购权的,可以向其他自然人活着法人转让所持股权!
2、股权转让登记机关
股权转让登记机关为公司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股权转让所需资料和流程
关于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书(工商局范本);经办人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以当地工商部门的要求和规范为准!
特别提示:股东一般不需要到场签字,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各省陆续推出手机APP实名认证系统,相关股东和经办人员可以登录APP实名认证和授权相关事项,非常方面!
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大约30分钟即可办结股权转让手续!
4、股权转让的涉税事项
股权发生转让登记后,携带上述转让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新的股东信息。现行中小企业在认缴制下,股东没有实缴。且公司资产没有增值情况下,发生股权转让多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买卖双方缴纳认缴金额5/万的印花税,有减半征收优惠的地区,实际征收率2.5/万。
二、法定减资(认缴未实缴)
现实生活中,确有股东想退出公司的生产经营且不再做股东的,但是其他股东一不接受股东转让,二不同意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处处阻挠。笔者建议可将公司注册资本变小,趋近于0!俗称“缩股”!前提是公司没有相关债务!
已经按照认缴义务出资的股东,切不可拿着公司等额资金玩消失,这种行为不是股东退出的合法途径!这是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
三、综述
股权转让有法定程序,相关股东需要按照规范处理!股东之间有分歧的,以沟通协商为主!股权转让的流程本身比较简便,注意细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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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分为对内转和对外转两种。转让股权时要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同时,对内转,不受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对外转,则应当考虑股东之间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所以,转让股权不是随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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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情况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从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新《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