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宜城企业名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宜城市公司注销公告公示进行解释,如果能解决您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专业顾问*155,7832,9440*进行免费咨询,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宜城企业名单
宜城企业名单(原件)
(原件)
申
报信息
(二)、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宜城市公司注销公告公示
宜城市公司注销公告公示公告
******有限公司(注册号:****)
经我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市”)登记,公司现有资产,截止×年×月×日,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其中,净资产为×××元,负债总额为×××元。附《资产负债表》。
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财产清单》内容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公司债权债务状况。×××
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税款;×××
(四)债务;×××
(五)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截止×年×月×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
×××公司清算组经全体股东确认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盖章)
×年×月×日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东北大学艺术设计考研科目
东北大学艺术设计考研科目
人事部
王浩
教授
李代军
教授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由于新企业破产法实施的时间较晚,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关于新企业破产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所称的“成批文件”,即“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文件刚颁布实施以后,全国的许多地方仍然有试点城市的部分中级委员会陆续编制工作,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于近日组织完成。在这次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工作会议上,多地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的企业破产案件的答复,而且这一理解,在实际工作中引起了诸多问题。
一、关于八个次债权人会议的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这一问题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第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在债权人会议上由法院宣布组成,但是在这种会议上究竟如何确定,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予以特别的明确。
在西方国家的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通常是由债权人组成的,但也有特殊的情况。这种做法对于法院所选任的破产管理人来说是不太现实的,其缺乏全面独立性,而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也没有这一制度,更多的问题往往集中于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法定的,但它也有其特殊性。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的,但在立法上显然不能由人民法院来召集和主持。因此,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专门机构负责召集和主持,但债权人会议不是为债权人会议而能够由人民法院的决定。这就意味着,破产法规定的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没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