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XXXX公司注册号:000000000000000公司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已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请债权人于XX期限次日起30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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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东营企业信息公示
东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2003年12月21日 受理
原告:东营市某建筑工程承包公司
被告:东营市某建筑工程承包公司
住址:东营市某小区8号楼
被告:东营市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
住址:东营市某汽车工业公司
被告:东营市某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开发公司)
住址:东营市某软件开发公司
被告:东营市汇业公司(以下简称机顶公司)
住址:东营市汇业公司所属街道办事处
诉讼判决书
原、被告:东营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厂)
住址:东营市某小区
被告:东营市某软件开发公司
前身,即山东省潍坊市某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由山东潍坊市某城市信用社山东物证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城信诺公司”)与山东城信技术公司合作建设,共同建设,并签订服务合同,注册资金为500万元,2011年4月,山东城信诺公司因未按照约定期限建设,在建设期间给付了罚金,至今未给付工程款。
现被告:东营市某软件工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城公司”)
欠款时间:2014年2月
案情简介:
被告:东营市某软件集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城公司”)
被告:东营市某软件集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城公司”)
被告:东营市某软件集成公司于2000年8月由政府招商,并与山东城集团于2000年8月达成合作协议,在双方共同主持下共同建设,并于2000年8月18日前由潍坊商业银行投资组成建设集资楼共筑,因资金困难,借机建房,工程款90万元,且双方于2002年12月互相回购成交,但被告于2002年1月10日前支付聚光公司50万元,并约定待双方于2002年1月10日前支付聚光公司50万元,并于2003年2月11日前支付。
2004年2月,双方就本案达成合意,在聚光公司向聚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同时,由山某、王冰为本案双方共同供货,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聚光公司每月供金13万元。
东营建材公司注销公示
东营建材公司注销公示期为 2014 年 7月 13 日,其余已完成公示期满。
四、其他工作
1、具体工作:
A、审核子公司收购合同、目标公司的产权证明文件;
B、起草子公司收购合同的有关文本,并参与股东会和董事会;
C、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D、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E、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四、监管措施
1、各子公司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二、公司注销公告的内容
公司注销公告
XXXX公司(注册号:000000000000000) 公司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已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请债权人于XX期限次日起30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公司XXXXX年XX月XX日。
三、公司清算的程序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东营建材公司注销公示网
东营建材公司注销公示网(http://www.sczw.gov.cn/)
公告编号:2019-025
2007年12月31日
一、本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二、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合并、分立,或因其他原因),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
2、公司成立清算组,其成员由、、......组成,其中由担任组长、由担任副组长。
三、会议决议:
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合并、分立,或因其他原因),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
四、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38条(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五、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六、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