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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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工商局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图
工商局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图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四、股东会的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
五、经确认清算报告;内容包括: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等),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六、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七、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清算组成员要求至少有几个人
清算组成员要求至少有几个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公司的清算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利益,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的地位仍然存在,因此清算组成员必须要确定,如果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或是执行董事,则清算组成员仅仅是一般的公司董事,不仅要工作,还要熟悉公司的法律、法规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清算组成员要求的相关内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是由清算组来执行的,正常情况下,都可以由清算组成员组成。
三、公司清算的范围
公司清算的范围为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
登封注销商贸公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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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申请暂不受理及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终止挂牌。
暂停转让情形
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
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撤销、停产而解散、关闭但组织清算的;
司法机关强制解散公司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经核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
第五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公司所在地等发生变更,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
第六条 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公共媒体上尚未公开;
(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事件发生已经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当在报送发生变化的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五日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就其做出决定;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已经对上市公司股东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股票发生重大变更、公司面临重大资产重组、经营风险较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情形,不视为交易对方已经控制。
第八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关于拒绝接受收购要约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承诺的,应当履行如下承诺:
(一)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已按照《收购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收购人无法履行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封注销商贸公司流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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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原字样》《原字样》《经营范围》《必备条款》《登记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分公司法人能注销分公司吗
分公司法人不可以注销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