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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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局黑名单,永远办理不了公司(带你的亲爹、检查机构),3年后才可以重新使用。
2、 集团公司0%以上,夫妻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以下),且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集团公司的贸易、经营范围不能超出集团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100万以上即可办,注册资本为50万以上即可,股东人数不得超过1个!
4、 集团公司5%以上,以注册资本为限,可以不缴或者少缴注册资本,且不用补缴。
5、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中的2亿,以投资公司的股本为限,不能提取任何资金,也不能提取生产经营所得。
6、 如果注册资金是5000万,需要验资验资报告,这个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差不多,但验资报告也是国家的认可,可以先对外承担责任。
7、 如果企业实有资本金1000万,也就是验资报告,这个是国家的认可,但验资报告没有上限。
8、 如果企业实有资本金1000万,那么需要开设验资报告,这个是国家的认可,说可以直接进行验证,不可以。
公司注册验资报告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可以对外承担责任。
9、 注册资本金5000万,这个是国家的认可,说可以直接确认股东的意见,证明公司验资报告符合公司章程,是股东名册,这个是国家的认可,可以抗辩。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股东的自主权,体现企业的无限责任,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也就是说,公司全体股东都有责任。公司与其他公司,如果注册资本没有达到50万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如公司在工商年报的时间内完成了注册,则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即使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了分立或合并,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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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
首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列举的几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如下:
1、虚假注册。虚假注册包括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等形式来骗取注册。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超范围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4、其他的情况。
当然还有一些专业的公司,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工作中违犯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能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变更公司章程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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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法院破产裁定;
三、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大)会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载通知债权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六、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二、公司终止后债务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一)企业法人终止后,该企业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二)企业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企业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企业名义起诉应诉。该企业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企业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
(三)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法院指定清算组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