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3涉及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的,收购价格中涉及的法律文件基本医疗保险等核心法律文件,一般包括被收购企业涉及的工伤、失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项目,需要就目标公司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专项费用进行清偿;3受让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财税200959号规定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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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收购负资产公司的账务处理
收购负资产公司的账务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会计处理是,资产收购不需要进行公司清算,只需要根据被收购企业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会计处理
1、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支付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4、收购方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
5、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因股权收购重组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收购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受让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三、股权收购和并购的区别是什么
(1)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股票等,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按照收购的标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
(2)并购: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兼并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原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新的公司承担。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设,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3)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4)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只有兼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并和收购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而收购仅仅取得对方控制权。由于在实践中,兼并和收购往往很难象股份公司的股票一样,所以操作较为复杂。
2、收购与合并的区别
收购与合并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
(1)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股票等,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按照收购的标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
(2)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3)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只有兼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并和收购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而收购仅仅取得对方控制权。
资产收购的账务处理
资产收购的账务处理
资产收购简单的说,就是A公司卖资产给C公司,一般资产收购和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没有区别,以转让价减去计税基础作为财产转让收入。
财税[2009]59号规定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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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一般纳税人情况
(一)受让企业性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股权转让分为实物资产收购和非货币性资产收购。实物资产收购指的是交易双方拥有的、可以并且可以并且通过其进行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则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行为。
(二)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
如果股权收购以纳税调整的方式为纳税,企业重组时的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如下:
1、企业合并取得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方式取得的股权的原账面价值和发行的可转债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不确认投资方的资产或股权比例。
2、企业合并取得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方式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基础。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享受所得税处理:
(1)企业合并取得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方式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方式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方式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企业合并的方式
1、法人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参与合并的主要方式为协议合并,参与合并的主要形式为吸收合并,也称吞并。
2、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存续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3、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合并形成一个新的公司。
4、控股合并,是指一个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发行债券或其他方式,取得其他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按净资产收购公司账务处理
按净资产收购公司账务处理
被收购公司的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1、按照账面值170万元,收购价为117万元
2、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签订收购协议,收购价为每亩地1500万元
3、经国务院上海产权交易所同意,收购价不低于资产账面价值302万元,则被收购方可以不以实质性资产交易为基础,只要双方签订收购协议,各自负责交割,并由资产转让方负责交割,和收购方按照协议直接付款。由于目标公司属地税务机关,对于目标公司的股东收取固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也要进项税的计算分公司。
(1)过渡期内,收购方进入目标公司的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等保险待遇的支付,需要就股权转让予以全额征税;
(2)收购方进入目标公司的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项目,需要就收购价格进行评估,以确定收购价格为基础;
(3)涉及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的,收购价格中涉及的法律文件基本医疗保险等核心法律文件,一般包括被收购企业涉及的工伤、失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项目,需要就目标公司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专项费用进行清偿;
(4)涉及股权收购或企业重组的,收购价格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按照股权收购的股权比例进行清偿;
(5)收购方通过特殊途径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出资,或股东以其个人名义出资,换取原股东股权;
(6)涉及资产收购或企业重组的,收购方应当要求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估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7)收购方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就收购项目进行表决,一般要包括所选股东或该股东表决组同意收购,亦或部分股东反对收购的情形。
(8)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10)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1)根据具体收购标的的不同,收购方将并购出现的新的或有债务、诉讼纠纷或潜在的市场风险等情况进行调查。
(12)设定并实施收购方案。
(13)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4)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15)收购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计划支付相应的款项。
(16)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
(17)按照收购合同的约定,由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谈判,投票表决。
(18)双方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9)收购合同的履行,一般由收购方与卖方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来确定,这种协议要经历当事人一致表决、一系列的专业问题,同时由双方充分协商,以保证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