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济南发放各种疫情补贴
点击关注→ 济南时报 4天前
1.我市应对疫情出台了哪些稳就业政策?
答:通过全面梳理涉及企业和劳动者的资金扶持政策,出台了包括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下岗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补贴、扶贫车间补助、职业培训补贴、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创业孵化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给人社部门。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3.一次性用工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申领一次性用工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5.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济的中央、省属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
6.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如何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8.哪些机构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9.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经审核确认,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0.符合条件的机构如何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机构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申领办法另行通知。
11.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是否可以阶段性延长?
答: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期间,不再对以上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