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要素如下: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知识、怎么注销税务登记证、取消税务登记证
公司要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表格可到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登录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下载。
(四)业务受理部门
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
(五)办理流程
1、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税务登记证注销后可重新办理吗
提问内容
你好!2004年我办理了一家企业,同时也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由于很多原因,企业一直未经营生产,每个月都是零申报.在2005年下半年根据专管员的建议,注销了税务登记证.但营业执照和代码证没有注销,并且每年都年检了。现在我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请问可以吗?需要哪些材料?
答复
您好!可以重新办理.资料包括: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意:如代表处有外籍个人,需先办理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清算。
(1)纳税清算申报表原件
①此表中的“计算机代码”、“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详细地址”按照税务登记证填 写,税务登记证与工商登记证不一致的,需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②“申报人”由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已离任的,由总机构授权的有关人士签字,同时需提 供总机构授权证明原件。
③“纳税清算申报情况”填写在地税局缴纳的需清算的三个年度各税种数额;“申报书附送的 有关资料”在递交《纳税清算申报表》时由承办人辅导填写。
④上述1、2、3所列《纳税清算申报表》的各项由代表处自行填写,如有修改,在修改处加盖代 表处公章。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丢失,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登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携带的资料
纳税人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单位公章、计算机代码章到各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同时按要求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一)内资、三资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税控装置读卡数清单和《停机协办单回执》(没有购买税控装置的不提供);
4.国税局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和结清应纳税款证明复印件(非国、地税共管户和三资企业不提供);
5.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证明资料(独立核算的且无主管单位的不提供);
6.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最后一次缴税的缴款书复印件(核定为定额征收的不提供);
4.核定定额表(按次征收的不提供);
5.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税控装置读卡数清单和《停机协办单回执》(没有购买税控装置的不提供);
6.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代表处应提供的资料:
1.批准注销证明复印件(不需批准注销的不提供);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总部注销申请原件和翻译件、代表处的注销申请原件;
5.审计报告;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
7.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税控装置读卡数清单和《停机协办单回执》(没有购买税控装置的不提供);
8.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承包商应提供的资料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注销申请书原件和翻译件;
5.雇佣合同或工资证明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签署办理当日日期。
2.纳税人改变登记注册类型和转出税务登记的,按要求办理纳税清算手续时,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收回税控装置的密码器。
3.纳税人改变登记注册类型的,要求提供合并、改组改制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