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个体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如果你们当地工商部门收费,那么你可以让他们给你出具有关收费的证明及文件,如果是正规收费,那么你们当地物价局是会文件批准的,如果他们没有这样的收费证明,那么就是乱收费,同时,你也可以要求他们给你开具收费的发票。
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这个确实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但是我觉得市场局的工作人员有点钻牛角尖了,因为个体户属于无限责任的,任何债权债务直接牵连到经营者,即使你去把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了,该罚款一样罚款。而且,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是确认你经营主体的证明文件,只要你的个体户营业执照不注销,所有罚款不耽误。
另外,我也好奇,你为什么非要这个时候注销食品流通许可呢?
经营许可证了,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已于2015年10月01日起作废,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程序
第一步:大厅咨询或网上申请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
第三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别提请注意: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由于软件版本不同,下载打印的文书应当与pdf格式的文书一致。
2.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4.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销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应按照相对应的申请表上的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果是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其上级证明性文件。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提示:关于申请人
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该食品经营者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食品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