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软件类税点、平台公司的税务问题
明税
2021企业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已开始普通软件企业如何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存在一些常见的税收问题。
1.如何计算软件企业的利润年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盈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2.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软件企业?成立十年的企业可以申请免税吗?
答:软件企业判断条件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和《国家鼓励软件企业条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一)企业符合财税要求〔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2019年(含)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享受到期。如果也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也可以按照第45号公告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以按照第45号公告的规定计算。
(2)2019年(含)前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自2020年(含)起按45号公告执行。
因此,成立十年的企业首次获利,可根据上述规则判断适用的优惠享受条件。
3.是先享受普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还是先备案?
答:普通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用自我判断、申报享受、相关数据保留备查的方式。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和相关税收规定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不需要记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目录,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6〕49数字文件规定,普通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机关应当转让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详见《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
4.如果软件企业想在2021年享受优惠政策,何时申报?如何准备验证材料,材料提交到哪里?
答:如果软件企业想在2021年享受优惠政策,可以在2022年5月31日前申报享受。并按照《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21〕13数字)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实材料的要求和期限。
5.什么时候会公布软件企业的验证结果?在哪里宣传?
答:《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21〕13根据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核查,省税务局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上核实了两批核查结果(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对核查不通过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
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请关注省税务局官网,提交转让核实资料后请关注软件企业。
6.软件企业第一年盈利,享受优惠待遇,第二年不盈利。他们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验证材料吗?
答:财税〔2016〕49 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机关应当转让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因此,如果第二年没有盈利,就不存在享受优惠待遇的问题,也不需要提交转让核实材料。
7.软件企业是否选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提交软件企业优惠验证材料?
答:财税〔2016〕49根据号码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机关将转移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若企业填写小微企业优惠,未填写软件企业优惠,则无需提交转让核实资料。
8.软件企业成立第一年就盈利了,但是税务上没有申报享受免税优惠,也没有提交验证材料。第二年可以补办吗?
答:到目前为止,软件企业转让验证不能再向前追溯。企业利润第一年可享受其他合格的优惠政策,剩余年度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比如企业2019年开始盈利,但2019年和2020年未申报软件企业优惠,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为2019-20232021年可享受第一年减半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49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质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3、《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4、《江苏省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税务宣传中心,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