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不付的账务处理

   时间:2023-05-26 17: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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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不付的账务处理

质保金顾名思义就是对质量作出保证的款项,通常较多地发生在工程里,等到质量保证的时间一满就会退回工程施工方,如果不慎发生了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最终质保金收不回来怎么做账?笔者梳理的下文可以提供操作性的参考.

质保金收不回来怎么做账

答:直接根据工程计量扣质保金,属于不再返回的,冲减主营业收入;属于暂扣的,如果发票已开,计入应收账款,发票未开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因此,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质保金不付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扣留的施工单位的质保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质保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

对于质保金房地产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明确约定,一旦已完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扣留的质保金将不予支付,若不存在质量问题将支付给施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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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企业(保险)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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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扣留的质保金为暂收的款项.应记入"其他应付款"核算.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发生扣款时: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扣留的质保金将不予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另找单位维修:

借:开发成本或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质保金收不回来怎么做账?收不回来的款项就代表最终收入减少,如果是已经开过发票的要冲减收入,没有开过发票就以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此项工程的最终收入,并交税就可以了,关于房产企业质保金的不同处理想学习的就阅读上文的延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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