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守勇说财税处理 - 我是会计,原来一直这样认为和处理,竟然是错误的!

   时间:2022-12-01 12:4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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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前几天发现某企业的会计,一直都是认为只要见到“服装”的发票,就计入劳动保护费。

提醒:

这样认为和处理是不确切的。工作服也不一定是计入:劳动保护费。

1、给一线工人及特殊工种配备的工作服,符合劳动保护费支出范围的,应该计入劳动保护费: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2、公司给非一线人员配备的工作服,这种工作服不是特殊工作环境所要求的,而是为了提升公司形象,或者达到一定的宣传效果,而给员工购买,并将员工日常或者特定场合着装要求纳入管理制度的工作服。这种工作服不能计入劳保费,也不符合福利费的要求。应该计入日常办公性费用来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注意:

1、一线工人及特殊工种配备的工作服,符合劳动保护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2、给非一线人员配备的工作服,这种工作服不能计入劳保费,也不符合福利费的要求。应该计入日常办公性费用,也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参考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参考二: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参考三: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三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参考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问题二

前几天发现某建筑企业的会计,一直都是根据开票情况做账报税,也就是开了发票,就做收入,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若是不开票,则不做收入,也不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提醒:

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

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按照工程完工进度;

2、企业所得税上收入也是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增值税上收入的确认需要看看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与发票开票时间孰早。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工程款项的,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更是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第二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已完工作的测量;

2.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案例三

前几天发现某企业的会计,一直认为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不是1%就是3%,因此这家企业的会计在开具出租房屋租金的发票的时候,征收率按照1%开具的。

提醒:

这样认为是错误的。需要根据具体业务来确定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暂时执行1%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作者:郝守勇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标签: 财税 会计 郝守勇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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