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丢失登报怎么写,发票丢失 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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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丢失登报怎么写
1、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萊垍頭條
2、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萊垍頭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萊垍頭條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條萊垍頭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在实务中,还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比如网购火车票证据等)條萊垍頭
有位仁兄说:上面那位粘贴复制的仁兄读书读傻了。
税法是这么规定的。登报,以区分责任。然后通过记账联的复印件做账。
但实务中,报销类的发票丢了,是通过自己找票顶的。内部有财务管理的制度要求的,顶多在报销联最后面补写一个情况说明。
我答:一、金三上线以后找票就是找事(姑且说金额比较小的差旅费等找票问题不大);二、有些事可以做,但不能说,起码不能在这里说,要不就是真笨;三、找票后,在报销联后补写情况说明属于典型的画蛇添足;四、可以平和、包容的心态讨论问题,但绝对不要自以为是,尤其是不要随便说别人比你傻。萊垍頭條
发票丢失 登报
问: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企业发票章丢失怎么办
1,按公安局的要求登报遗失声明。
2,凭遗失声明到公安局开刻章的介绍信去刻新章。
补刻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章,只要到公安局备案的刻印社刻印即可,需要材料有:
1、营来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代办来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360问答科-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丢失登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合同章丢失需要办理作废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携带营业执照和合同章编号到所在地的公安管理部门登记废止;
2.在市级以上媒体报刊上刊登作废说明;
3.登报作废后,携带登报作废的报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如法人委托经办人的再带好经办人身份证)、法人出具的委托书(需要法人签字)和股东会决议(所有股东签字)、公司章程,并带好印章持章证至刻企部门办理;
4.需要更改印章图形、字体的,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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