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非应税项目,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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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非应税项目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哪些项目什么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现在还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吗?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还要视同销售货物吗?(摘自税海涛声老师微信公众号)
【问题内容】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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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面这个问题的答复(来自某税务局),全文转载于税海涛声段文涛老师的微信公众号。段文涛老师认为上面的税务局答复错误的,中国财税浪子也完全赞同段文涛老师的意见。
首先,财政部在2011年10月28日以财政部令第65号对原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因此,已不是仅仅是答复意见中提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发布了。这倒还不是什么大问题。关键在于以下事项:
的确,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期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538号令发布)第十条也确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但是,必须清楚地看到,经国务院修改后,于2017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691号重新公布。并自2017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已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自2017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017年11月18日前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很明显,自2017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中已经取消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项。
其实,理由也很简单,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年代,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有时会用于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因此也就有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抵扣限制规定,而自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后,没有了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相应也就自然没有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抵扣限制。所以,自2017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中也就取消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项。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并未再次进行修改,其第二十三条仍然还有“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的表述。
而基于其上位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已经修改,第十条第(一)项中已经没有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的规定自然已然失效了。
为此,再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的规定”来解释和处理税收问题是错误的。
同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关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自然也就失效了。
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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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与此同时,抵扣统计表的表样也删减了原“不抵扣”一栏数据,现在只体现抵扣的数据。
不抵扣原因:1、用于非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2、用于免税项目,
(一)货物类免征?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指其他个人(自然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类免征?
①个人转让著作权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③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④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遭受非正常损失(天灾人祸)
5、其他,(比如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3%农产品专票,收到后可以不按照票面税额进行抵扣而是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这种情况也是涉及专票不抵扣)
变化二、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可以汇总勾选了,尤其是总机构,福利一波;
变化三、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变化四: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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