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20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有哪些

   时间:2023-01-09 16:0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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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20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2022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企业因经济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支付的银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 (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七)未经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项目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有哪些

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总额的定义: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其中,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定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06-23

B

教师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4.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版。小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少设25个一级科目,比如常见的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坏账准备、工程结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5.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6.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调整都使用未来适用法。即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就当是当年发生的,直接计入当前期间即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解答:

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需要区分为会计核算的处理与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一、会计折旧年限的确定

企业购入并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至少在一年以上,但是并没有像税法那样明确规定最低年限,也没有明确规定最长年限,而是需要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估计,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属于会计估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但是,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完全照搬上述规定,可能并不符合实际,因此在税务实践中,企业只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适当缩短最低折旧年限。下面参考一下天津税务局(2022年3月)的回复:

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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