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期限要求

   时间:2023-01-16 17:08:05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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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期限要求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22年

按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要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并要求贷款人开具合法的、银行认可的最近两年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那些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没有具体工作单位的人员没有工作单位,无法开出收入证明,但只要向银行出具近两年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税单回执,银行就会根据您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多少,认定您的收入情况和还款能力。如果其他条件符合规定,银行就会给您贷款。一般来说,银行贷款需要借款人(单身或夫妻双方)的收入总和要达到月还款额的2倍,以保证安全的偿还能力。具体要求还要看各个银行的具体规定措施。目前,新房贷款最高比例可以达到八成,二手房商业贷款最高比例可以达到七成。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可以是自有或他人的财物,财物包括房产、汽车等。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债务,银行有权处理用作担保的担保品。作为抵押品的资产必须是容易销售的。当借款人破产清算时,银行可以成为优先债权人,抵押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减少银行的信贷风险。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期限要求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 商品房 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 住房贷款 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 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 土地使用权 ,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 银行贷款 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或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 连带责任保证 ; (十一)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用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章程、资质证书副本和资信证明材料。 (三)经有权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批准文件。 (六)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和 施工合同 。 (七)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借款和抵(质)押、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 (八)开发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九)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及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 (十)抵(质)押财产(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和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十一)还款保 证人 的资信证明材料。 (十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人民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外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担保 与保险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 借款合同 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担保 。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房地产作 抵押 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商议采取 质押 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 委托贷款 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抵押贷款 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 抵押合同 有效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五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核实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六条 借贷双方商定采取保证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 承担连带责任 的全额有效担保。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 保证合同 。 第十七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贷款保证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费。 第十九条 申请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由贷款人执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六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后,贷款人应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的,原对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视为失效。 第二十四条 经贷款人核准的用款计划,应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应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在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为30%,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为60%,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贷款人不予批准贷款。 第七章 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办理。如违反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或收回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加罚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有权实行监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和加罚利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的手续。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到期未还或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质)押物清偿。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应通知保证人代为偿还。如担保方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八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同时要检查贷款抵(质)押物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贷款人报送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情况,提供企业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贷款项目施工生产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其资金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 贷款逾期 率、贷款呆滞率、贷款呆账率、贷款收息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湖南日报】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卜岚 实习生 龙思言)11月1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16项举措,从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等方面,推动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石激起千层浪。16条措施一经发布,便引发激烈讨论,地产股价也开始纷纷上涨,对于房地产行业,对于长沙楼市这是否真的是“拐点”来临?

政策发布后地产股全线飘红

从内容上看,“金融16条”主要涉及开发贷、信托贷款、并购贷、保交楼、房企纾困、贷款展期、建筑企业贷款、租赁融资、个人房贷和征信等房地产多方面的融资。

《通知》强调,要求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特别要求“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呼吁各银行和银保监系统,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支持国开行、农发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为房企提供 “保交楼”专项借款,开出了“免责条款”,明确银行“两道红线”松绑,延长政策过渡期等等。

措施发布以后,房地产行业被注入了一剂强心针,资本市场闻风而动。

据了解,截至11月11日中午,港股内房板块强势大涨,碧桂园、雅居乐集团一度涨超50%,弘阳地产涨幅从30%拉升到62.5%。A股金地集团、新城控股、天地源涨停,滨江集团、阳光城、保利发展、万科A等多股涨超5%。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15日收盘,30家A股、港股的出险房企的股价,三天内平均涨幅达到33.77%,总市值涨了101.2亿港元。其中,有15家出险房企的股价,三天内总体涨幅超过20%,龙光、旭辉涨幅甚至达到82.46%、65.85%,领地、佳源在50%以上,富力、禹洲、上坤也有超40%的增长幅度。

房企开始借势宣传购房窗口期

“央行再出16条政策支持房地产发展,近期全方位利好加持,疫情管控放宽,政策面、房企股市都持续向好。触底反弹迹象明显,也是置业的最佳窗口期了!”看到政策的发布,长沙一房企营销负责人在朋友圈写下了激动的文字,并开始借势宣传项目。

此外,还有不少房企纷纷以此为噱头,发布购房利好的海报,宣传“地产迎来政策强心剂”、“力度史无前例”、“抄底正当时,投资更靠谱”、“抢占核心资源正当时”等等。

回暖的氛围十足,但实际效果如何? 中海寰宇天下的销售负责人谭女士表示,“金融16条”的发酵还需要时间,“我们项目主推面积段为114平方米—189平方米,均价大约是13000元—16000元/平方米,周来访量大约是130-140组左右。”

事实上,为了提升购房积极性,10月以来,长沙也频频有利好政策出台:如,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放湘赣边合作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长沙市公积金、湖南省直公积金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长沙三孩购房补贴;望城发布人才新政等等。

政策优化或将带动市场预期提升

虽然政策需要发酵,但很明显利好之下,市场信心正逐渐提升。

中国指数研究院指出,金融16条,从供需两端全面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力度空前。政策核心逻辑为:企业债务展期+支持融资稳定市场主体,“保交楼”促进购房者信心恢复,支持个人购房信贷带动市场销售恢复。预计在房企债务展期和增信发债后,企业资金压力或将得到一定缓解,实现以时间换空间,“下一步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市场销售企稳,唯有企业销售回款得到明显改善,才能使行业真正恢复平稳发展。”

“2022年以来,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利好政策频出,但之前的利好政策大都是针对需求端,旨在刺激购房者的需求,效果有限。”湖南中原地产研究院指出,此次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的联合发文,从国家层面对预售资金监管进行了松绑,且从不同的方向对预售资金监管进行松绑,为优质房企释放更多资金流动性。

湖南中原地产研究院表示,“金融16条”,再到预售资金监管的松绑,无疑给房企注入了一针强心剂,短期内可以减缓长沙房企的资金压力,同时不让风险蔓延,不可否认是超强的一次救市,再结合此前多个监管部门释放的政策利好,长沙房地产行业市场信心有望得到进一步提振。

(一审:朱蓉 二审:黄京 三审:丁兴威)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

本文来自【湖南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人民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金融16条出台,条条指向房地产市场,购房时机到了吗?

昨日,2022年11月23日,历史性时刻不仅出现在世界杯足球赛上,房地产市场也被金融16条刺激得激情澎拜!

金融16条,是国家继金融8条,金融13条之后再次推出的,旨在救活房企,稳定楼市发展的一揽子措施

该措施自始至终,紧密围绕:用融资稳定市场主体,用保交楼促进市场信心,用信贷带动市场销售:

1.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主要内容:

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开发贷款,信托贷款,可以再展期1年,并无需调整贷款分类,且征信系统记录的贷款分类保持不变。

给出的信号:

#展期制度在房地产贷款领域应用将加大,房企资金压力放缓

#预示明年1年,必将大力支持房企保交流工作

2.推出一系列措施稳定楼市发展

包括:

#2000亿元保交楼专项借款

#对龙湖集团,美的置业,金辉集团3家民营房企发行20亿,15亿,12亿元中期票据

3.鼓励金融机构确定房贷首付

主要内容:

#支持各地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和贷款利率下限

#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4.做好受困房企风险处置工作安排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所共同合作,发行房地产项目并购主题金融债券

#对于已进入司法重整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通过破产,重整,设立基金等方式协助项目复工

5.延后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且没有列明延后时间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人民银行于2021年1月制定的,限制各商业银行用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

这次延期,解开了各银行的政策枷锁,为进一步的贷款投放释放更广空间

6.鼓励银行对还款困难的个人,可以采取协商方法解决,且个人征信按协商处置结果报送,

因此,只要符合延期还贷政策,个人征信不会再有逾期记录。

这些拳拳到肉的政策一出,地产股应声而起,成为当日领涨先锋,两大指数也全线飘红。

那么,这次的金融16条通知,是我们普罗大众购买房产的时机吗?

综合各家分析机构,主要观点如下:

1.在企业主体端,通过一系列金融政策的帮扶,房企能逐渐解困

2、但要想房地产市场回暖,关键看需求方的刺激力度,如果能在居民房贷利率,限购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交易税费上适当放宽,才是最有效用的。

综上,此次金融16条主要集中在房企,银行上,房地产市场的真正回暖,还得观察市场表现,建议大家不要盲目跟进。

大家有什么看法吗?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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