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扣除标准202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3-25 17:08: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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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扣除标准202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招待费扣除标准202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现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销售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谢谢!

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税政研究——有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常见涉税风险点

第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三、企业所得税

1、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3、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个人所得税

1、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4、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34;工资薪金所得34;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房产税

1、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2、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5、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

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第六、土地增值税

1、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3、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七、契税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2、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3、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4、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第八、印花税

1、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金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3、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4、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7、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第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3、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4、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5、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

6、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第十、车船税

1、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2、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第十一、资源税

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第十二、车辆购置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十三、残疾人保障金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2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2、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所得税汇算清缴招待费扣除标准

一个熟悉的财务经理问我,马上要所得税汇算清缴了,他正在计算他们公司上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有一个问题他不理解,就是千分之五的扣除率,到底是按什么口径计算的?

这还用问吗?我脱口而出告诉他,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一个数,还有实际发生额的60,这两个数哪个小,就依哪个数扣除。

他说:“那么问题来了,这个营业收入怎么定义?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投资分红能不能包括进去,上年度分到了1个亿,如果能算进去,那基数就大了。”

见他这样说,我心想,你又不是财务小白,你们公司收到的投资分红款,不是一直放在“投资收益”科目下的吗?

见我不理他,他又发来一段文字“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但问题是,人家这里说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从事财务投资,不参与经营一类的专门企业。而客户公司,他们的子公司是100控制的商贸公司,明显不符合这一条的规定啊。

当我将上面的意见说出来后,财务经理继续反问:“我们也是股权投资啊,账面放在‘长期股权投资39;科目下。”

见我半天又不说话,财务经理自问自答:“哎呀,其实我也觉得不太符合这个文件,但我们不是上年的招待费比较多吗,财务总监让我想点办法,看能不能多扣除一点。”

呵呵,财务人员有时候就是这样,死要脸活受罪,明明有了一个不良动机在先,但为了让自己心里好过一些,总喜欢找一个角度去说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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