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权属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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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权属是什么意思
对于权属不明的财产进行处理的,并不会构成侵权,所以是不能提起侵权之诉的,就算提起法院也可能不立案,而是先提起确认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权属不明的财产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主要指处于以下情况中的财产:
1、继承发生后遗产尚未分割前的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之后,发生继承问题。此时继承已经开始,但是遗产可能尚未分割,继承人对是否放弃继承权尚未表态,财产到底归属谁所有尚不清楚;
2、权属上存在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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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都有负担他有权利收回等等
房屋权属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拆迁中无权属认定依据的如何补偿?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房屋是有权属证明的,有的则是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一般而言,如果有房屋权属证明,那在拆迁中自然就可以获得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但如果没有房屋权属证明来证明你的房屋是合法的,那在拆迁中自然也就无法获得与有房屋权属证明同等级的拆迁补偿了。
因此,大家在得知要拆迁时,要及时地将自己的相关权属证明保存好,如果没有或是丢失,要及时地补办。当然了,实践中房屋权属的认定不能随意来,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那么,房屋权属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拆迁中无权属认定依据的如何补偿?
我们以浙江绍兴上虞区为例,根据《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依据为:
(一)房屋已经取得有效的批准、批建手续;
(二)房屋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其他可以作为合法性认定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有没有权属,一般是从该房屋有没有取得建房手续,有没有获得批准,批准途径合不合法,有没有房屋产权证等来进行认定的,如果房屋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建手续等,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等,那么将来如果遇上拆迁,那就会对自己非常地不利。
事实上,无论是农村村民建住宅,还是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建设,都必须要办理相关的手续。这在《土地管理法》中早就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流程,自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各地都发布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大家可依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建房、扩建、改建、翻建等,千万不要擅自占用土地建房,否则不仅房屋会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而且在拆迁时也不拿到有权属房屋证明同等级的拆迁补偿,也就是拆迁补偿会大打折扣。
那么,无权属认定依据的房屋,在拆迁中究竟会如何补偿呢?
想必这也是许多老百姓都想知道的。根据《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无权属认定依据的,按以下方式予以补偿认定: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除应拆未拆房外,按现状予以补偿认定;如果房屋有改建、扩建、翻建的,按改建、扩建、翻建前的原状予以补偿认定;如果已无原迹可查的,不予补偿认定。
2、2014年3月27日前建造的房屋,结合房屋现状,按现有安置人口的户型限额标准在3倍建筑面积内予以补偿认定。
3、2014年3月27日起私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改建、扩建、翻建前的原则予以补偿认定。
4、无权属认定依据的平房,一律不予补偿认定。不过,唯一住宅除外。
5、1990年4月1日前向原村、队集体买入的房屋,凭购买的原始票据并结合房屋现状和他处集体土地合法住宅及土地性质转变的农村自建住宅,按现有安置人口的户型限额标准的3倍建筑面积内予以补偿认定。
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非住宅,比如是集体公益性用房、生产管理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建造、占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除应拆未拆房外,且未改建、翻建、扩建的,按现状予以补偿认定;改建、扩建、翻建的,按改建、扩建、翻建前的原状予以补偿认定;已无原迹可查的,不予补偿认定。
以上就是关于无权属认定依据的相关补偿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补偿方式仅适用于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但也有一定的借鉴性。不过,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究竟应该如何补偿,房屋面积应该如何认定等,都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呢,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近几年农村土地(宅基地)管理越来越严格,除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原因之外,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在建房之前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建房手续等,千万不要擅自占用土地建房、建养殖场等,否则一旦遇上拆迁,可能一分钱的补偿都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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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房地产】
因借用名义进行土地权属登记,导致土地证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如何认定?
司法裁判观点:
《物权法》第1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争议解决。
据此,不动产登记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不动产的登记权属状态与真实的权属状态不同,人民法院可以就不动产的权属作出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认定。
所以,因借用名义进行土地权属登记的事实确实存在,导致土地证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认定名义权利人并非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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