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程序包括哪四个程序,管理学风险评估名词解释

   时间:2022-11-25 11:51:56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3877120151

我们为您准备了2021年相关最新资料和费用报价,还有最新中小微企业政策解读、大量客户案例、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许可证代办流程费用等供您参考选择!
立即领取>

文章目录:

风险评估程序包括哪四个程序,管理学风险评估名词解释

风险评估程序包括哪四个程序

不会,判实刑与司法局调查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是审判机关,如对违法犯罪分子判处实刑,是会直接送到监狱服刑的,用不着司法局调查。只有当判决缓刑,按法律规定,要适用社区矫正,才需要犯人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址司法局作调查,并出具风险评估意见书作为参考依据

管理学风险评估名词解释

风险评估有什么内容?风险评估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风险评估相当于风险管理,包括目标确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计价、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以及风险应对等主要内容。笔者认为,可以将风险评估直接细化为风险计价、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狭义的风险评估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计量、分析、判断、排序的过程,包括风险计价、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是风险应对、风险控制的主要依据。此外,还有更狭义的风险评估的定义,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企业进一步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目标实现的可能影响程度,即风险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广义风险评估即为风险管理,也是内部控制中管理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狭义风险评估可作为内部控制构建和实施的一个流程,并要与具体业务流程相结合,离开具体业务的风险评估是没有现实意义的。笔者认为,风险管理可作为管理控制的内容,风险评估可作为内部控制的流程,且应当以风险管理来统领所有风险评估的内容。  风险评估的内容  简单来说,风险评估的内容就是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可能性表示一个给定事项将会发生的概率,影响则代表它的后果。笔者认为,对于风险发生概率的估计要考虑以下因素:风险相关资产的变现能力、经营管理中人工参与的程度以及经营管理中是否涉及大量繁杂的人工计算等。影响程度分析主要是指对目标实现的负面影响程度分析。风险影响程度大小是针对既定目标而言的,因此对于不同的目标,企业应采取不同的衡量标准。  基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对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进行评估,也就是既考虑固有风险,也考虑剩余风险。固有风险是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改变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的情况下,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剩余风险是在风险应对之后所残余的风险。对剩余风险的评估是指对企业风险控制或日常的管理活动中采取应对措施之后的风险进行的评估。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剩余风险的评估。明确针对风险应对之后的剩余风险进行评估,就要树立一个风险评估持续性和重复性的互动过程,风险评估不是一次性的管理活动。无论是对固有风险的评估还是对剩余风险的评估,始终不变的是要从可能性和影响两个方面来进行。  当然,风险评估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危险上,而是既要考虑因危险而退缩的风险,也要考虑未抓住机会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的同时,还要评估机会失去的可能性和影响。  一般来说,对识别出来的风险,从可能性和影响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后,就可以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风险评估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风险评估程序的内容

1、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

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是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一个重要信息来源。

2、实施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

分析程序既可用作风险评估程序和实质性程序,也可用于对财务报表的总体复核。本准则主要说明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使用的分析程序,即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

3、观察和检查。观察和检査程序可以支持对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结果,并可以提供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信息。

扩展资料

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如果发现异常或未预期到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比较结果。

如果使用了高度汇总的数据,实施分析程序的结果仅可能初步显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结果连同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获取的其他信息一并考虑。

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

杜绝后期的投诉,还有隐患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丨微普法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广东首部关于平安建设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广东平安建设的实际,在全面明确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相关单位职责定位的同时,着重在夯实基础性制度和机制建设上下功夫,以问题导向强化重点防治,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治理,对平安建设重点领域作出前瞻性制度安排,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监督与责任机制,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平安建设提供更有权威、更可操作、更具针对性的制度保障。

明确平安建设八项主要任务

据广东省委政法委专职委员黄文平介绍,通过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持续努力,平安广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初步形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体系逐步完善,为广东改革发展营造了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2年,全省刑事案件总量同比逐年下降,2022年至2022年命案发生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第三方调查显示,2022年全省人民群众安全感上升8.1,对政法工作满意度提升3.4。

“目前,广东平安建设各主体之间齐抓共管、多方协同的工作合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梁少芬表示,《条例》对各领域相关制度政策进行系统集成,整合资源力量、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有利于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新变化,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平安建设提供更有权威、更可操作、更具针对性的制度保障。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广东各级综治部门已被撤销,相关职能融入各级党委政法委,职能作用亟待明确,运作机制急需优化。为此,《条例》首先明确了平安建设八项主要任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说,《条例》在明确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职责定位的同时,按照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治安防控体系和网格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积极发挥相关平安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和机制作用。

紧抓瓶颈短板加强全程治理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广东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瓶颈短板,结合实际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条例》强化相关管理与服务:学校、医院等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依法采取各种措施防范暴力恐怖活动,提高防控能力;司法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

同时,《条例》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作出制度安排,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网络安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医疗纠纷防治等当前平安广东建设的突出领域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制度化、法治化,《条例》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源头预防和打击整治纳入法治轨道,并建立重点治理和挂牌整治机制,对平安建设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治理,对突出问题实施挂牌整治。

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治理,是《条例》的一大亮点。陈永康介绍说,“立法中我们坚持系统思维、全程治理,构建起环环相扣、系统有序、运转高效的矛盾风险防控的有机治理闭环。其中,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社会风险防控的全链条治理,强化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源头发现和早期控制,推动问题在第一时间解决、事态在第一环节控制。”

《条例》对社会风险源头预防、排查、定期研判、预警、处置、协同以及责任追究在内的现有做法作出了明确系统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和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

体现广东特色作出前瞻安排

《条例》在吸收借鉴外省市有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结合广东实际,体现广东特色,对平安广东建设某些重点领域作出前瞻性制度安排。

“针对互联网时代特点与需要,《条例》将‘科技支撑’作为平安广东建设的重要内容,规定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要制定平安广东智能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公共安全视频资源联网应用,提升平安广东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陈永康说。

平安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发力。为此,《条例》突出协同推进,突出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赋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业协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市场等在平安建设工作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强调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完善志愿者权益保障与激励机制。

《条例》致力于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监督与责任机制,明确在平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和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奖惩规定,要求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以及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

黄文平表示,《条例》明确了考核评价、督导检查、工作监督等贯彻落实责任的规定。省委平安广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在全省各地组织对《条例》实施的情况开展工作督查和执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要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平安广东建设考评范围,以考评促进工作落实落细、平安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平安广东建设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广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七)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五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平安建设工作。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本辖区内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的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照平安建设权责清单开展工作,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并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等工作。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健全调度、分办、协同工作机制,协调推动违法犯罪排查防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等工作,组织做好平安建设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区、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标准化、实体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

第二章基础建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以及信息网络防控网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

第九条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制定平安广东智能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公共安全视频资源联网应用,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规范网格工作事项清单管理,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发挥网格化管理在基层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法学专家、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法治宣传、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

第十三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平安文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文化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平安文化素养。

第三章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作,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预防、减少社会风险。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救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加强风险研判,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按照规定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进行研判,划分风险等级,并建立健全应对机制。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制度,明确各类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职责分工,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加强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培训、演练,及时优化社会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实行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制,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风险防控的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重点防治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大型商业中心、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铁路沿线、出入境口岸、城中村等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范暴力恐怖活动,提高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完善常态化源头预防和打击整治机制,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领域进行行政执法时,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开展整治。

第二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依法负责承办活动的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依法负责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安全。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应当突出保护重点,落实重点防护措施,维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快速查询、冻结、止付的联动机制,完善预警劝阻和诈骗电话拦截封堵等机制,依法打击利用电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和反诈骗宣传教育,发现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发现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有关情况。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及时查处医疗事故,加强宣传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陆海统筹,牵头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管控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近岸海域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

第三十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点治理和挂牌整治机制,对平安建设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治理,对平安建设突出问题实施挂牌整治。

第五章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一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设,拓宽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发挥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与衔接机制,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机制对接。

第三十三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有关行业、专业领域设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后依法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保障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发挥公证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社会参与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平安建设机制,完善防范内部安全风险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心理健康情况,对本单位职工开展社会安全责任教育。

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将平安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三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市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第四十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促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群防群治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第四十二条县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安创建机制,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平安建设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依法有序承接平安建设有关工作;健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完善志愿者权益保障与激励机制,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群众安全感和平安工作满意度调查。

第四十六条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发现相关单位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平安建设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第四十九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由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定》同时废止。

END.

来源·法治日报、广东人大网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风险评估程序贯穿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

看好港股反转:四个信号+利好反转因素

嘉实港股互联网产业核心资产基金经理王鑫晨:首先从跌幅、估值、成交额、回购与成交额比值四个维度数据来看,本轮港股反弹前基本回调到位。此外疫情、港股互联网政策、中概股审计、海外通胀等压制反转的因素正在向好。因此我们较看好本轮反弹的持续性,特别是那些与疫情修复更为相关的行业机会。(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服务价目表

获取报价

(本站部分图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核实后立即删除。微信号:tigerok )

相关文章阅读:

  • 公司异常如何处理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

    公司异常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或不正常的行为或状况,涉及到公司的合规性和商业道德。在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中,公司异常包括多种行为,如未经批准进行的业务活动、环保...

  • 广州公司地址异常解除程序(详解异常地址处理流程)

    广州公司地址异常解除程序(详解异常地址处理流程)一、异常地址的定义和影响二、异常地址处理流程1.核实异常地址真实性2.提交异常地址解除申请3.等待工商部门审核4.执行解除程序...

  • 如何顺利完成有限公司地址变更程序

    如何顺利完成有限公司地址变更程序随着企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有限公司地址变更的情况较为常见。但是变更地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经过多方面的考虑和操作。那么,在...

  • 代办广西C证核准(南宁久信财税专业代办广西C证核准,让你轻松通

    广西C证核准在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是广西营业执照中难办理的一个环节。如果你还不知道如何办理广西C证核准,别担心,南宁久信财税为您答疑解难,让你轻松通过核准程序。...

  • 税务登记如何进行注销程序(详解税务登记注销的流程和方法)

    简介: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登记如何进行注销程序,包括注销流程和方法,帮助读者了解如何解除自己所属的纳税人身份。问:什么情况下需要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来说,需要注销税务...

  •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详细步骤及注意事项)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详细步骤及注意事项)一、了解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政策和规定1.1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2能够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1.3注销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二、确定注销登记原因和...

  • 分公司注销需要进行清算程序吗?

    随着企业发展,分公司注销逐渐成为企业家们关注的焦点。然而,许多人对于分公司注销需要进行清算程序一事存有疑问。在本文中,我们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对您的经营决...

  • 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何进行税务注销程序

    本文将针对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何进行税务注销程序,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1.什么是公司税务注销程序?公司税务注销程序是指公司在终止经营活动后,依法申请注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