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通过_未经股东会决议情况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范本)

   时间:2021-11-27 11:1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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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同意

○张广才 莫俊秀

2015年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借期6个月,A 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盖章。借款期满后,李某未还款,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查明,李某为A公司工作人员,A 公司在借据上所盖公章是李某擅自加盖的,并未经过A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王某在出借款项接受A公司提供担保时也未审查有无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该法律问题的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没有审查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事后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对外担保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应认定公司对外担保不发生法律效力,出借人将无法基于公司担保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不应苛求出借人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有无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是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是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为该规定而认定公司对外担保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对外担保时作为担保人在相关担保合同上签章的行为,应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

以前司法实践中对类似问题也有不同处理结果。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采纳第一种观点来处理类似案件,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对外担保限制为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就应主动审查有无公司职能机构的相关决议。这样既可以防止他人假借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而损害公司利益,又可以提高债权人防范风险的能力。如果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或从事其他民事活动时,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没有经过公司有权机构同意,可能不再出借款项或从事相关民事活动。债权人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如果债务人或相关人员出具不真实的相关决议,债权人对此仅负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因此,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主动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有无通过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决议。另外,虽然第一种观点强调对公司权益的保护,但公司也应加强对公章、管理层人员的管理,防范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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