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法律咨询_建议收藏!劳动者常见法律问题及法律法规汇总整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21-11-20 23:15:57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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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劳动者法律咨询、劳动者违法、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1.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除上述范围之外,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形成劳动关系后的纠纷,在劳动关系成立期间对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对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人事档案、社保转移手续发生的纠纷、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导致的追索损失纠纷、对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纠纷、对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保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的纠纷、以及加付赔偿金及企业自主改制发生的纠纷等,均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此外,档案丢失要求补齐档案材料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因办理退休事宜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关于办理提前退休事宜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2.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目前普遍的用工关系分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

2.劳务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常见的美团众包注册骑手,大部分主播(订立劳动合同,固定时间或地点开播的除外),力工油漆工等,均属劳务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确立的三要素: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时间临时、工作内容临时、工作场所临时),工作可替代性,用人主体为平等关系,

关于农民工的问题,农民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主要发生在工伤及未支付足额劳动报酬,属于实务难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3. 劳动关系的具体种类及工时制: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外情形)

工时分为三大类:标准工作制、不定时/综合工时工作制及计件工作制

标准工作制:固定时间

不定时/综合工时工作制: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关联法律: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计件工作制: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制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时制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4. 劳动争议案件的常见种类

常见种类:拖欠工资纠纷,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工伤/工亡待遇


5. 劳动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

劳动法与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所分别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性质是不同的。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方式是通过劳动力有偿的让渡给用人单位,交由用人单位去组织、生产或经营。用人单位担当组织、指挥和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定格在受组织、受指挥和被管理的弱势地位。

劳动争议案件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负有轻度的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需要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加班事实的成立及加班费主张,以及主要证据由劳动者掌握的,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负责对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管辖及仲裁前置程序

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注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在拿到仲裁文书后,不必然选择仲裁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先仲裁后起诉,仲裁阶段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也属已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

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增加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举例:在工资中提生育津贴)

7.工资的构成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最低工资:

《关于沈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9.11.1日发布,注意,各地规定不同需要注意。

关于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辽宁无规定,法律空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8.加班费

加班费是广义的,包含多个项目:

标准工作制加班加点的加班费、周六日加班费、年假/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注意,年假特殊(可按照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加班费计算依据:

注意;加班时间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注意,需要审查劳动者的工时计算种类,并且需要告知劳动者关于打卡的证据重要性。

9. 续签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付赔偿金问题。

续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原解释1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倍工资:包括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意一直不签订合同工作多年的问题,不可得无固定期限合同双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最后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不同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主张,向法院提起经济补偿金主张视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发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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