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2020_CPA《税法》考前背27页纸,掌握核心重点,背诵不迷茫(税法一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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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cpa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2020、cpa税法教材、cpa税法试题
最近好多人来催问税法几页纸的。
税法比较“碎”,所以内容相对多一些,学姐整理出来一共有27页,都是重点、难点、常考点,考前帮你快速拉通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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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先简单介绍下《考前几页纸》:
适合段位:
考前冲刺阶段,一般为考前的15-20天,进度快的同学可适当延长。
针对的症状:
- 内容太多,抓不住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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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页纸特点: “三要三不要”
- 要“短小精简”不要“啰嗦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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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考前27页纸
一共4个专题:
专题一 商品和劳务税类
专题二 所得税类和国际税收
专题三 其他税类
专题四 税法总论和税收程序法
附录:需要背的纳税期限和税率
专题一 商品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
一、两类纳税人划分: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不包括: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2.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一般规定:销售或进口货物(13%,9%)、销售劳务(13%)、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9%,其余(含补充耕地指标)6%)、销售不动产(9%)、销售服务(具体见下表)
应税服务 | 具体内容 |
交通运输(9%) | 水、陆、空+管道;含程租、期租、湿租;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无运输工具承运、逾期票证收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互换业务 |
邮政服务 | 普遍和特殊服务免税;其他(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9% |
电信服务 | 基础电信(9%);增值电信(6%) |
建筑服务(9%) | 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建筑;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 |
金融服务(6%) | 贷款(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除个人)等 |
现代服务(6%,租赁除外) |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租赁(光租、干租、融资和经营租赁;不动产9%,有形动产13%);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其他(退票手续费、电梯保养等)。 |
生活服务(6%) |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植物养护) |
6%:吃喝玩乐住加金、生、现、电增,租赁要除外
9%:不动产相关的,加上国内到处跑交邮建地的以及列举的货物(农产品、饲料、书报等)
零税率:出口货物;国际运输(取得经营资质的)和航天运输服务;完全境外的研发、设计服务、技术转让等。
【新增】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的增值税处理
是否产生货物 | 货物归属 | 受托方税务处理 |
是 | 委托方 | 收取的处理费用:按加工劳务13% |
是 | 受托方 | ①收取的处理费用:按专业技术服务6% ②将产生的货物销售时:按货物的税率 |
否 | —— | 收取的处理费用:按专业技术服务6% |
应税行为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境内;列举范围;为他人提供;有偿。
1.境内: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2.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1)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有偿行为:
情形 | 一般的无偿赠送或提供 | 用于公益事业或以公众为对象 |
货物 | 视同销售 | |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视同销售 | 不视同销售 |
(二)特殊规定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①取得的与销售货物、劳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上缴财政的拍卖收入;②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承租方出售资产;③存款利息;④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⑤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⑥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⑦在资产重组中,将全部资产及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的;⑧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服务(非货物);⑨销售单用途卡,接受充值预收款。
视同销售
①代销(委托代销、受托代销);
②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
③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分、送的;
④外购用于投、分、送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混合销售的标准:①一项销售行为;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按“经营主业”确定增值税税率。
三、扣缴计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或购买方)应扣缴增值税额:扣缴增值税=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四、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的情况:劳务派遣(差额计税);人力资源外包;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销售和经营租赁等。
2.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增值税=租金÷(1+5%)×1.5%。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2%。
【新增】销售二手车减按0.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开0.5%的专票。
4.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服务;资管产品运营;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非学历教育服务;公共交通运输;销售设备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分别核算)。
五、一般计税
(一)销项税额
1.销售额基本规定:价款及价外收入,均不含增值税
以下为含税价格,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普票金额;零售价格、生活服务;价外收入。
2.特殊销售和视同销售
特殊销售方式 | 销售额的确认 |
折扣销售(同票“金额”栏注明) | 折扣后的价格 |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 不得减除折扣,按折扣前的价格 |
销售折让 | 折让后的货款 |
以旧换新(除金银首饰) | 按新货物的价格,不得扣减旧货价格 |
还本销售 | 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
以物易物 | 双方均做购销处理 |
一般包装物押金 | 单独记账核算、1年以内未过期,不并入销售额 |
视同销售 | 无同类货物销售额: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 |
3.差额计税
(1)金融商品转让(同一年正负差可相抵);
(2)航空运输: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收转付的价款;
(3)建筑业:简易计税、一般计税预缴(在劳务发生地),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4)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5)客运场站服务: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6)旅游服务: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7)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一般计税方法下,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拆迁补偿费用)。
(8)转让不动产:转让非自建不动产老项目(不含住房),可扣除原价。
(二)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1.法定扣税凭证: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③代扣代缴税款完税凭证;④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3%)、水路(3%)、铁路(9%)、航空(9%)客票。
2.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0%、9%)
3.加计抵减: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扣10%,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扣15%。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邮政、电信、现代、生活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用于简、免、集、个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除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兼用的可全额抵扣。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专用或兼用,均可全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指管理不善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购进的贷款、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接受贷款服务而支付的直接相关的费用;保险公司直接用现金进行赔付。
(四)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般条件:①信用等级A、B级;②未违规;③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所有行业满足:自2019年4月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部分先进制造业满足: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五)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处理
非房企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处理
1.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选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小规模纳税人:
项目性质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非自建 |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 同预缴 |
自建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同预缴 |
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2.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
项目性质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非自建 |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 按全价依9%计销项-进项-预缴 |
自建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按全价依9%计销项-进项-预缴 |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项目性质 | 纳税 |
差额缴纳(北上广深、2年以上、非普通) |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
全额缴纳(全国、2年以内) | 增值税=出售全额÷(1+5%)×5% |
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处理总结:
1.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建2;租3;转让5
2.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建3;租5;转让5
3.房开预征都是3,征收简5一般9
其中,建筑预缴扣分包,房开申报扣地价。
六、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一)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1.纳税义务人为购买的个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限值以内: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税额70%征收,关税税率0%。交易限值:单次5000元,年度26000元。
七、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免、抵、退”税办法,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与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劳务等,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服务和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八、税收优惠
1.免税:自产农产品;蔬菜批发、零售;粕类产品;制种行业;有机肥产品;进口残疾人专用;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老、幼、婚、葬、残疾人本人、医疗、学历教育;居民采暖费收入等。
2.即征即退:税负超3%的部分(自行开发生产及进口后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前四项同消费税)
销售结算方式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直接收款 | 收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 |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3.赊销和分期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若无,则为货物发出当天 |
4.预收货款 | 货物发出的当天(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 |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 | ①收到代销清单②收到全部(部分)货款③发货满180天,三者孰早 |
6.销售劳务 | 提供劳务同时收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 |
7.视同销售货物 | 货物移送当天 |
8.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 收到预收款当天 |
9.视同应税行为 |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
十、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化妆品等消费品;(2)销售免税货物;(3)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
消费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15类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个体户和自然人)。
二、税目
15类:烟、酒(不含料酒、酒精)、高档化妆品(不含演员上、卸妆油、油彩)、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10000元以上)、游艇、鞭炮焰火(不含发令纸、引线)、电池、涂料、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小汽车(不含电动汽车、沙滩车、高尔夫车等)、摩托车。
三、税率
1.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2.复合计税:白酒、卷烟;3.比例税率:其余。
四、计税依据
(一)销售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加工收回数量、海关核定数量。
(二)销售额:
1.一般规定(同增值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价款+价外收入(转换为不含税金额)。
2.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1)包装物押金:
种类 | 收取时 | 逾期时或超过1年 |
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 | 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不再缴纳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不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
其它一般消费品 | 不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2)换、投、抵:消费税按最高售价,增值税按平均售价。
3.卷烟、白酒的销售额核定:
(1)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2)白酒: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生产企业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不含税销售价格70%以下的,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上涨或下降达3个月、幅度达20%,重新核定。
五、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用于其他方面(非应税、馈赠、广告、样品、福利、奖励等),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税依据:有同类售价按同类,无同类,按组成计税价格。
(二)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的,按委托加工处理。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但若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纳税。
受托方未代收代缴,委托方补税,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委托方收回后出售:(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再纳税;(2)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纳税,但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A+B)÷(1-消%)
自产自用 | 从价计征 | 组价=(成本+利润)÷(1-消%) |
复合计征 | 组价=(成本+利润+从量消费税)÷(1-消%) | |
委托加工 | 从价计征 |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 |
复合计征 |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 | |
进口 | 从价计征 |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 |
复合计征 |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消费税)÷(1-消%) |
(四)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扣除
(1)扣税范围:烟丝生产卷烟、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除溶剂油和航空煤油)、葡萄酒(仅外购或进口)。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3)扣税环节: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也不能跨环节扣除。
六、征税环节
(一)批发环节
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销售给非纳税人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不纳税。
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纳税款。(1箱=250条,1条=200支)
(二)零售环节:
1.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仅在零售环节征,生产销售环节不征。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算纳税。
2.超豪华小汽车(不含税零售价≥130万元/辆):零售环节加征10%。
七、出口退税
(1)既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2)只免不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自产出口
(3)不免不退: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一般商贸企业
【总结】内销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人 | 项目 | 增值税 | 消费税 |
生产企业 | 外销 | 既免又退(适用免抵退方法) | 只免不退 |
内销 | 交增值税(内销销项税-进项税) 计算免抵退方法时的“抵”已经计算(不单独计算) | 缴 | |
外贸企业 | 外销 | 既免又退(适用免退税方法) | 既免又退 |
内销 | 交增值税(内销销项税-进项税) | 不缴 |
关税
一、关税税率形式及分类
(一)税则归类原则
1.已列明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2.未列明的物品:按主要功能(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不能归入类别的:归入“其他物品”
4.持有异议的:提请行政复议
(二)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或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3.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或地区。
4.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以及原产地不明的。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5.暂定税率:在优惠税率基础上,对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只限于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和出口特定货物实施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
6.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不同情况适用。
种类:从价、从量、复合、滑准税(进口货价与税率反向变动)
(三)税率适用规则
1.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
2.若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协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从低;
3.适用协定或特惠税率的有暂定税率时,从低适用;
4.实行关税配额的,在配额内适用配额税率,配额外的按有关规定;
5.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不适用暂定税率。
(四)税率的运用:进出口货物,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二、关税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包括:货价+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等费用。
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保费:(1)按实际发生额;(2)估算:运杂费按进口同期正常运输成本,保费按“货价+运费”的3‰。
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 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
①由买方负担的佣金(除购货佣金)、经纪费 | ①货物进口后的建设、安装、技术服务的费用 |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
④境外设计费 | ④境内复制进口货物支付的费用 |
⑤特许权使用费 |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⑥转售、处置中获得的收益 | ⑥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 |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具体情况 | 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
1.运往境外修理的,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 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提示】不含运保费 |
2.运往境外加工的,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及复运进境的运保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
3.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货物 |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有关规定审查确定 |
4.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 以租金支付:租赁期间为审定的租金含利息;留购的:审定的留购价格;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按估价方法或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 |
5.留购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 | 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监管年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 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
7.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 | 价格磋商后,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
8.进口软件介质 | 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 |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输出前的运保费,不包括离境后的运保费、关税税额。
三、关税减免——除法定减免外均由国务院决定
(一)法定减免:1.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2.无商业价值广告品、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4.运输工具必需的油、食、物;5.放行前损失(损坏按程度减征);6.条约、法律规定。
(二)特定减免: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慈善捐赠物资;4.重大技术装备。
(三)临时减免:一案一批,不能比照。
四、关税征收管理
1.申报:进口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缴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延期最长6个月。
2.强制执行:滞纳金万分之五;缴款届满3个月仍未缴,经关长批准,可强制扣缴、变价抵缴。
3.补征(非纳税人原因)1年内,追征(纳税人原因)3年内。
专题二 所得税类和国际税收
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税率、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纳税义务人 | 征税范围 | 适用税率 | ||
居民企业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 境内+境外 | 25% | |
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 ||||
非居民企业 | 依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但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 | 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 境内+境外但与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 |
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境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等 | 20%(实际减按10%征收) | ||
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制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类型 |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销售货物、劳务所得 | 发生地(交易活动发生地、劳务发生地)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所在地 |
动产转让所得 | 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个人的所在地、住所地 |
二、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收入总额
①租金: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预收的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②以旧换新: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收入,回购作为购进商品处理。③现金折扣: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折扣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④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⑤销售折让:按折让后金额确认收入;已确认收入的发生折让和退回,冲减当期收入。⑥买一赠一:将总销售额按公允价值分摊到各项商品上。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①不征税收入(非经营性):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文件、有要求、单独核算)。(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②免税收入(经营性):国债利息收入(国债转让收入征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持有12个月以上);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持有12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三、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14%,不得结转;工会经费,2%,不得结转;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
2.可扣除的保险:社保、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补充保险、特殊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企业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不可扣除的保险: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
3.利息费用
(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能扣,超过部分不能。
(2)向金融企业借款,据实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
总量利率两者合理可扣,超过部分不可抵扣:①总量: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②利率:金融机构同期借款利率。
(4)从自然人借入:①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符合债资比和利率标准,可扣除。②其他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有合同且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利率标准,可扣除。
4.业务招待费
按实际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5‰的较小者扣除。筹办期间发生的,按实际发生额60%扣除。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不超过销售收入30%,准予扣除。
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不得税前扣除。
6.公益性捐赠支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三年内结转扣除。用于目标脱贫的捐赠,可全额扣除且不占用前述限额。
7.固定资产建造期12个月以上,利息资本化,计入成本,按税法折旧扣除,资产建成交付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当期扣除。
8.融资租赁租金不可直接扣除,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二)不得扣除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及被没收财物损失(企业间经营性罚款可扣);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亏损弥补
最长不超过5年(高新技术或科技型中小企业10年),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折尾不折头)。
不得折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融资租赁租出的;经营租赁租入的;已足额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计算折旧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其他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超过10年,摊头不摊尾)
不可扣除:自行开发支出已经扣除;自创商誉;与经营无关的无形资产。
(三)长期待摊费用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时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四)投资资产
撤回、减少投资时:①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征税范围);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免税);③其他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征税)。
五、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分解为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被收购方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同时5项)
①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②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④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⑤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
税务处理:①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②非股权支付部分确认所得或损失=全部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比例;③取得财产的一方按“原计税基础”确定;④合并方可弥补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最长期国债年利率;⑤被分立方的未弥补亏损,按资产比例计算确认分立方可弥补的亏损金额。
六、税收优惠
(一)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 | 具体规定 |
免征 | 农林牧+中药材+远洋捕捞 |
减半征收 | 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三免三减半(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所得 | |
免征、减半征收 |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成本-相关税费) |
减按低税率 | 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生产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税率15% 2.小微企业(300人、300万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资产总额)税率20%所得≤100万的部分,应纳税额=所得×25%×20%,实际5%税率 100万<所得≤300万的部分,应纳税额=所得×50%×20%,实际10%税率 |
加计扣除 | 1.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175%摊销。委托境外的,按照实际发生额80%计入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期限满2年的当年,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加速折旧 | 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或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购进、自建器具设备单价≤500万,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减计收入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符合政策,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税额抵免 | 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 |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但取得所得与之无关)减按10%税率。
下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境外所得抵扣税额计算(分国不分项、不分国不分项,5年内不得改变)
股息红利看分配;利租特转合约付;凭证晚到要追溯。
内盈不得补外亏,外盈可以补内亏。分国不分项时,不得跨国弥补。
1.①直接抵免——对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总分机构之间、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②间接抵免——对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母子或母子孙公司之间。包括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含)的股份;五层以内。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
第二至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持股超20%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2.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我国税率=分回的税后利润÷(1-对方国家税率)×我国税率。
3.用抵免限额与境外实纳税额比大小,择其小者扣除。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能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查账征收;能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定率征收;否则,定额。
(三)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但取得所得与之无关)应纳税额的计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八、征收管理
1.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但取得所得与之无关),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类别 | 纳税义务 | 判定标准 |
居民个人 | 无限(境内+境外所得) | 以下条件具备其一即可:1.住所标准: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2.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当天停留不足24小时不计入) |
非居民个人 | 有限(仅境内所得) | 两者同时具备才可:1.在我国境内无住所;2.在我国境内不居住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 |
二、征税范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规定
1.综合所得(4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与任职、受雇有关所得。(含劳动分红、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下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以下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①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
②累计预扣法:本期应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③减除费用是指5000元/月;特殊规定:(1)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按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止本月月份数计算;(2)对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本年仍在原单位的,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6万元计算
④累计专项扣除是指三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如下表:
专项附加扣除 | 规定 |
子女教育 | 年满3周岁的子女,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可以父母一方100%扣除,也可以双方按50%扣除,一年内不得变更。 |
继续教育 | 在境内接受学历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教育不能超过4年。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在取得证书当年,3600元定额扣除。本科以下学历教育,可以父母/自己扣除。 |
大病医疗 | 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以内据实扣除。本人/配偶扣除,未成年人可以选父母一方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 |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1000元,最多20年。夫妻可选择一方扣除。 |
住房租金 |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每月1500元;市户籍人口超过100万,每月1100元;市户籍人口不超100万,每月800元。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 |
赡养老人 | 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额度最高1000元。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择一扣除。
⑤特殊问题处理:
全年一次性奖金: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1年只允许采用1次),也可以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先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并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部分,免征;超过3倍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度数
股票期权:授予时,一般不征税;行权时,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市场价-施权价)×股票数量,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再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分配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
(2)劳务报酬所得: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劳务取得的所得(非任职、受雇)。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为(收入-800)元;超过4000元,为收入×(1-20%)。
预扣率:20%(2万以下)、30%(2万-5万)、40%(5万以上)
【提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5000/月-不含税收入×80%×25%-附加税费
(3)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记忆技巧:一版为一次收入)
注:作品未出版发表而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在报纸、杂志等单位任职的人员,在本单位报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为(收入-800)×70%;超过4000元,为收入×(1-20%)×70%。预扣率:2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如: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为(收入-800)元;超过4000元,为收入×(1-20%)。预扣率:20%。
(5)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一年度已预缴税款
2.经营所得(注意区分生产经营所得与其取得的其他方面的所得的划分)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率-速算扣除数(5级超额累进税率)
【提示】①业主工资薪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统一按照每月5000元扣除。②代其从业人员或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特殊规定
①可以选择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其他)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②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按照“经营所得”征税。
【提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难以分清的,不得扣除。
(3)承包承租所得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为每月5000元。支付承包费也可以扣除。
3.财产租赁所得(税率:20%)
(1)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2)个人转租可依次扣除: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3)修缮费用以每月800元为限,未扣除金额可无限期结转。
(4)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
4.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财产原值(包括买入时缴纳费用)-合理费用(卖出时支付)。
(2)拍卖所得不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按转让收入额3%计算;海外回流文物按2%计算。
(3)个人住房转让,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可以扣除金额包括住房装修费用(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15%;商品房及其他,最高扣10%;原购房为精装房,不得重复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银行出具证明)、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按收入全额计税,不扣除任何费用。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超过1年,免税;1个月-1年,减按50%;一个月以内,全额征税。
(2)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6.偶然所得(税率:20%):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暂免征收,超过,全额征税;体彩,不超过10000元,免征,超过,全额征税。
(2)对累计消费达到标准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获奖所得不征税;对累计消费达到标准的个人给予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要征税。
(3)个人赠与或接受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不征税情况:①把房屋产权无偿赠送给三代以内直系血亲;②把房屋产权无偿赠送给抚养人或赡养人;③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继承房屋的。其他情况下,受赠人要缴税。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三、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减5000元,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实际取得收入的80%,稿酬所得为实际取得收入的56%。
四、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新增)
1.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区分境内、境外):
(1)发生地原则:任职、受雇、履约、经营活动的所得
(2)使用地原则:出租财产、许可特许权的所得
(3)支付地原则:稿酬、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财产所在地原则:转让不动产、权益性资产或其他资产所得(例外:3年、50%)
2.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按照步骤)
(1)分别计算居民个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来源于境外的其他分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2)计算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
①综合所得使用来源于一国的收入额占比分配综合所得总税额得到限额;
②经营所得使用来源于一国的应纳税所得额占比分配经营所得总税额得到限额;
③其他分类所得使用第一步计算出来的其他分类所得的税额作为限额。
分国(地区)的抵免限额=①+②+③
(3)确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4)境外已纳税款与限额相比:多不退、少要补
3.居民个人根据税收饶让条款在他国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该减免税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五、税收优惠
1.免征:①省、部、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技术、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③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④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转业费、复员费;⑦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⑧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⑨办理代扣代缴取得的扣缴手续费;⑩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居住用房的所得;?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按政府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的抗疫用品(不包括现金)等。
2.减征: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①铁路债券利息收入;②远洋船员1年累计在船时间满183天的工资薪金收入。
3.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专项附加扣除或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但不得同时享受。
六、征收管理
1.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②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④取得境外所得;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取得综合所得需汇算清缴的(时间:次年3月1日-6月30日):①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收入额减专项扣除超过6万元;②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项或多项,且收入额减专项扣除超过6万元;③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④申请退税。
3.2019、2020年度免于汇算清缴:①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的;或②补税不超过400元的。
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协定
《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限制地域税收管辖权。《联合国范本》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兼顾缔约国双方利益,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接受。
我国已签署107个协定,其中101个已生效。
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依次为:①永久性住所②重要利益中心③习惯性居处④国籍。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二、国际反避税
(一)BEPS行动计划
类别(五类) | 行动计划(15项) |
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 数字经济 |
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 |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 |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 多边工具 |
(二)特别纳税调整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东,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分或少分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当期所得:(1)设立在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资本弱化: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3.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1)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类型较多;(2)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5)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6)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7)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8)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9)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4.超期仍未缴纳税款的,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另有规定外,不调整已扣缴的税款。
三、转让定价
(一)关联关系判定:1.一方持另一方25%以上或双方同为第三方持25%以上;2.借贷占实收资本50%以上或借贷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管理层占比50%以上等。
(二)关联交易类型:1.资产转让(有形、无形、金融);2.资金融通;3.劳务交易。
(三)国别报告
1.应当报送:(1)最终控股企业,且收入超过55亿元;(2)指定。
2.可要求提供:(1)跨国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虽提供,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虽有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三)同期资料管理
1.主体文档条件(符合其一即可):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应当准备本地文档: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之一:
(1)有形资产转让金额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四)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适用范围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所有类型;再销售价格法: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成本加成法:有形资产转让、资金融通和劳务交易;交易净利润法: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所)用权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及劳务交易;利润分割法:均有独特贡献,但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评估各方交易结果;其他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
(五)预约定价安排
1.未来3-5年的关联交易: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通知书之日。
2.交易金额:送达之日所属年度前3年每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1.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
2.情报交换:专项、自动、自发、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行业范围等。
3.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若外国机构不遵守,美国将对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和收入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人:转让方
二、征税范围:有偿转让房地产
特殊征税范围:(1)土地使用权出让(指政府出让)不征税。(2)继承不征(无收入)。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3)出租不征(无权属转移)。(4)抵押: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后以房地产抵债征。(5)交换征(个人销售住房暂免)。(6)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7)评估增值不征(无收入)。(8)房地产公司代建房,不征。
三、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扣除项目(新建房和存量房有所不同)
扣除项目 | 房开企业+新建 | 非房开企业+新建 | 存量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包括契税 | √ | √ | √ |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耕地占用税 | √ | √ | |
3房地产开发费用(能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证明:利息+(1+2)×5%,否则(1+2)×10%) | √ | √ |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 | √ | √ |
5加计扣除20%:(1+2)×20% | √ | ||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 √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建税、印花税(非房开企业)、两附加。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不能取得评估价格,按发票金额从购买年到转让年每年加计5%扣除。(购房时契税可作为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扣除,但不可作为加计5%的基数。)(存量房转让)
注意:未开发或者已开发但未完工或未出售部分对应的地价及有关费用总额不可扣除。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增值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即计算增值率)。
公式计算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纳税人应清算:项目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2.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已转让面积达85%以上或未超过85%,但剩余部分已出租或自用;取得销售许可证3年未销售完毕;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清算。
3.清算后再转让的处理: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每平米单位扣除金额。
七、税收优惠
免征:建成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20%;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20%;因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规、国家建设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个人销售住房,暂免。
专题三 其他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计征比率):城建税:7%(市区)、5%(县城、镇)、1%;教3%;地教2%。
三、计税依据
一般: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之和。
特殊规定:
1.被查补“两税”,补税款也要补城建税和两附加,但滞纳金和罚款不作计税依据。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留抵要扣。
3.“两税”减免优惠,城建税、两附加同时减免。
4.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城建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提示1】立合同人包括代理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提示2】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例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卖出方)。
二、税目(13个):10个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1.不属于应税凭证的:(1)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2)法律、会计、审计咨询合同(未来审计人的专属优惠)。
2.产权转移书据不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3.权利许可证照5证:房屋、土地、两商(工商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
三、税率
“一猪管饱(1‰租赁、保管、保险)、三狗奸计(0.3‰购销、建安、技术)”,借款0.05‰,其余0.5‰;定额税率5元。
四、计税依据
1.全额计税:购销合同(包括易货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2.加工承揽合同:①受托方原料,若分别记载,分别按“承揽、购销”贴花;未分别记载,全按“承揽”贴花。②委托方原料,按辅料+加工费合计数,按“承揽”贴花,原料不贴花。
3.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运费,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保费。
4.技术开发合同,只对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5.如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分两步,先按5元贴花,结算时补贴印花。
6.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五、税收优惠
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其他营业账簿,免征。
六、纳税方法: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
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等并自用行为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税率10%
应税行为 | 计税依据 |
购买自用 | 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存在多条或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按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
进口自用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自产自用 | 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若无,按组价=成本×(l+成本利润率) |
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 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
三、法定减免税优惠
免税:1.军队武器装备车辆;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3.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4.新能源汽车;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等。
减税:挂车减半征收。
四、征收管理
1.购置起60日内申报缴纳。
2.纳税地点:
(1)需登记,车辆登记地;(2)不需登记①单位:机构地;②个人:户籍地或经居地。
3.退税或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需缴税的:按照使用年限每年扣减10%。
车船税
一、征税范围与税目
1.征税范围包括(1)应当登记的;(2)不需要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
2.计税单位:载人的——每辆,载货的——整备质量每吨
计税单位 | 车船范围 | 备注 |
每辆 | 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每吨艇 | 机动船舶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50%计算,拖船每千瓦时折合净吨位0.67吨 |
艇身长度每米 | 游艇 |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新车船:购置当月起按月计算。
2.盗抢、灭失:退还当月起已交税款;失而复得,当月起计算缴纳(均需出具证明)。
3.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同一年内办理过户,不退不缴。
三、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等;节能汽车,减半;新能源车船,免征。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
四、征收管理
1.时间:取得当月
2.地点:自行申报的,登记地;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地;不需要登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地。
3.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地点是我国领域或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二、税目、税率
1.税目:包括原油和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人造石油。
2.税率:从价或从量。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税率,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销售额
(1)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准予扣除。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3)计税依据的扣减: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销售原矿的,直接扣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或数量;外购选矿与自采选矿混合销售选矿的,直接扣减外购选矿购进金额或数量;外购原矿A与自采原矿混合销售选矿的,准予扣减的外购金额或数量=A×(原矿税率/选矿税率)。
2.从量定额——销售数量和自用应税数量,销售量不是采矿量。
四、减税免税项目
免税:①开采原油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②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③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
减税:①减征20%: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②减征30%: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页岩气,衰竭期矿山开采的。③减征40%:稠油、高凝油。④减征50%: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
五、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
六、水资源税试点
1.纳税义务人和税率: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个人。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
下列情形不缴纳:①农村集体从集体水塘、水库取水;②家庭、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③水利工程单位为配置或调度水资源取水;④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⑤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⑥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免征:①限额内农业生产用水;②污水处理再生水;③抽水蓄能发电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存在纠纷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共有方都是纳税人。
二、税率
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每个幅度差距为20倍。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降低,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三、计税依据
按以下顺序确定:①测定的;②土地证标注的;③纳税人申报,核发证书后进行调整。
单独建造的地下用地,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四、税收优惠
1.法定免税:①机关、团体、军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②盐场的盐滩、矿盐的矿井用地;③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④拨付经费的和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地;⑤专门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⑥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⑦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减征: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50%。
2.省级税务局减免:①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②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等。
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为纳税人;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纳免单位按比例征免。
五、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次月,只有新征用耕地为批准之日起满一年。
耕地占用税
一、征税范围: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和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二、税率: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提高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三、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耕地,包括经批准和未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纳税。在批准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全额退还。
四、税收优惠
1.免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占用;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低保农村居民,在规定范围内新建自用住宅。
2.减征:铁路、公路、飞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减按每平米2元。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内新建住宅,减半;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不超过原有部分,免征。
五、征收管理
1.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占用耕地的的,为有关部门认定改变用途的当日或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为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2.改变原占地用途,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
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于国家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存在纠纷,由代管人、使用人纳税;纳税单位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房产(有墙或柱、遮风避雨);不包含农村房屋。
三、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减除比例)×1.2%;
【注意】原值包含地价、不可移动的设施;独立地下建筑物为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50%-60%为应税房产原值;为商业及其他用途,以房屋原价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地上地下一体的,按照地上算。
总容积率低于0.5,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以此确认房产原值的地价。
2.从租计征(租金):①出租非居住的房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②个人出租住房、按市价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以劳务抵付房租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从租计征。
3.特殊规定:①房产联营投资不担风险的,从租计征;②融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从价计征。③有免租期的,在免租期内由产权人从价计征。
四、税收优惠
1.机关、团体、军队、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
3.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
5.按标准收费的高效学生公寓免征。
6.对经鉴定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
7.房屋大修连续停工半年以上的,大修理期间免征。
8.基建工地的临时性建筑房屋,施工期间免征;结束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征收。
9.房开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征收。
10.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
11.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承租、无偿使用的房产免征。
12.对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浆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
13.省一级政府可对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的,可叠加。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只有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起;其他都是从次月起。
契税
一、纳税义务人:承受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下情况也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缴纳契税:
以房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以房产投资或入股,但入股本人的独资经营企业免征;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房屋赠与(法定继承人继承不征);买房拆料、翻建新房。
三、计税依据
互换,由多交付经济利益一方按价格差额纳税。赠与为税务机关核定价格。出让为承受人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提示】房屋附属设施:不涉及产权转移的不征;分期付款购买房地所有权的,按总价计征;单独计价,按当地税率计征,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房屋税率。
四、税收优惠
1.免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承受荒山、荒沟等用于农林牧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3.省级减免: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的。
五、征收管理
1.纳税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取得其他有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
2.纳税期限与地点: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土地、房屋所在地。
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义务人
以下行为不纳环保税:①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②在符合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处置固体废物;③达到规定的规模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交环保税,但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免征。
二、税目: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不征税)
三、计税依据
水、大气 |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当量值 |
固体 | 排放量=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储存量-处置量 |
噪声 | 超标分贝数(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 |
大气对每一排放口前三项污染物征税;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税,其他水污染物前三项。
四、应纳税额
1、应税水、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率
2、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率
3、应税噪声:超标分贝数对应的具体税额
五、税收减免
免税:农业生产(规模化养殖除外)排放;流动污染源(机动车等)排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且未超过标准的;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
减征: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标准30%,按75%征收;低于50%,按50%征收。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排放应税污染物当日。
2.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3.纳税地点:排放地,具体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噪声产生地。
烟叶税
一、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单位(不含个人)
二、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应纳烟叶税税额=实际支付价款(含统一的10%价外补贴)×20%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购烟叶的当日;纳税地点:收购地;纳税期限:发生月终了15日。
船舶吨税
一、征税范围: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二、税率(定额税率):拖船(1千瓦=0.67吨),无法提供净吨位的游艇(1千瓦=0.05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三、税收优惠:
免税:税额50元以下的船舶;初次进口的空载船舶;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征用的船舶;非机动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等。
专题四 税法总论和税收程序法
税法总论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征纳双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客体:征税对象
3.内容:征纳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二、税法原则
4基:法定原则(核心);公平原则(根据负担能力分配);效率原则(经济效率、行政效率);实质课税原则
6适:法律优位(法律>行政法规)、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优于实体(交税之后再复议诉讼)
三、税法要素:纳税人(不包括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对象(与之相关的:税目、计税依据);税率:比例、超额(超率)累进、定额;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等
四、税收立法机关与法律级次(效力从高到低)
分类 | 立法机关 | 举例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XX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 XX税暂行条例 |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行政法规 | XX税法实施条例 |
税收地方法规 | ||
税收规章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部门规章 |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地方政府:地方规章 | 如: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五、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税(消费税、车购税+海关)、地方税、共享税(增值+两所得+资源、城建、印花)
六、国际税收关系
(一)税收管辖权三类:地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重叠:三类。
(二)国际重复征税三类:1.法律性:不同主体对同一纳税人;2.经济性:不同主体对不同纳税人;3.税制性:复合税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适用范围:
不适用: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和税务局征收的费用(两个附加)。
二、税务登记管理:①30日内办理设立、变更登记;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②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账簿、凭证管理:①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15日内设立账簿,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立账簿。②发票存根联和登记簿应保存5年。③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等,除法律规定外,应保存10年。
三、申报:①纳税申报对象: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无应纳税额或在减免期都要申报。②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定期定额纳税人可简易申报、简并征期)③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不是延期纳税)。
四、税款优先原则: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五、延期纳税:经省级税务局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能滚动审批。
六、滞纳金:到期次日起,每日税款的0.5‰,包含纳税之日。
七、税收保全:①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②措施:书面通知银行冻结相当于欠缴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等;③不包括生活必须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八、税收强制执行:①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②措施:书面通知银行从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变卖财产抵税。(滞纳金可强制执行)
九、税款退还和追征:①溢征:税务机关发现,无限期,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3年内申请退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②追征:税务机关责任,3年内要求补缴,无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3年内补征+滞纳金;纳税人偷、抗、骗税,无追征期限,每日0.5‰。
十、税务检查:①查账权:查以前会计年度的,3个月内退还;查当年的,30日内退还。②查核存款账户权:设区的市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十一、纳税担保的主要形式:保证、质押、抵押(不动产只能抵押)
十二、不可成为保证人:①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职能部门②有下列情形之一:偷抗骗逃税被追责未满2年;因税收违法正被调查;纳税信誉C级以下;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无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的企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有欠税行为。
十三、纳税信用评估方法:近3年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没有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尊在动态调整的,调整后再发布。
税务行政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
1.种类:罚款(逾期不缴加处罚款每日3%);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2.实施主体:县以上税务机关。内设、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但税务所可罚款2000元以下。
3.简易程序:公民50元、法人1000元以下。
4.听证范围:公民2000元、法人10000元以上。
二、税务行政复议
1.受案范围: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等。
2.解决征税行为的争议,行政诉讼前必须行政复议;其他争议,不是必须复议前置。
3.征税行为: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免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地点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等。
4.行政复议机构和管辖:对各级税务局不服,复议机关为上一级税务局;对稽查局不服,为其所属税务局;对税务总局不服,由税务总局复议,对复议不服,向法院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国务院为最终裁决;对两个或以上税务机关不服,向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为不服,向其共同行政上级复议;仅对处罚的加处罚款不服,向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复议;对处罚和加处罚款均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复议。
县级政府转送规则:(1)对县以上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2)对政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自己名义)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服,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及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4)对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名义)不服,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不服,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得知60日内;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三、税务行政诉讼
1.原则:合法性审查;不适用调解;起诉不停止执行;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及赔偿等。
2.管辖:基层:一般税务行政案件;中级:①对国务院部门或县以上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最高: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
3.起诉和受理:有复议前置程序的,起诉时限是当事人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需要复议前置程序的,是知道或接到通知的15日内;因税务机关未告知致使当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是知道诉权或者诉讼时限日起15日内,最长1年。
附录:需要背的纳税期限和税率
一、常考的纳税期限:土增七日;烟环资十五日;关税十五日、延期六个月;耕地30日;车购税60日。
二、税率:
增值税 | 税率 | 0税率 | 6% | 9% | 13% |
①出口货物 ②国际运输 ③航天运输 ④向境外提供完全在境外的消费(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节目制作发行、软件、电路设计测试、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离岸服务外包、转让技术) | ①金融业 ②增值电信 ③现代服务(除租赁) ④生活服务 ⑤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 ①交通运输业 ②基础电信 ③邮政业 ④建筑服务 ⑤不动产租售 ⑥转让土地使用权 ⑦初级农产品 ⑧农业生产类 ⑨生活必需品 ⑩天然气 ?书报音像 ?宠物饲料 | ①常规货物 ②有形动产租赁 ③加工修理修配 ④农机零部件 ⑤五个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⑥淀粉 ⑦麦芽 ⑧复合胶 ⑨人发 ⑩调制乳 | ||
征收率 | 3%;不动产相关5% | ||||
企业 所得税 | 25% | 一般企业(包括境内设立机构且取得所得与机构有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
20% | 小微企业①所得≤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征收且税率20% ②所得100-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征收且税率20% | ||||
15% | ①高新技术企业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④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⑤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 | ||||
10% | ①境内未设机构②境内虽设机构,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机构无关的 | ||||
个税 | 除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外,税率均为20%(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 | ||||
土地 增值税 | |||||
城建税 | 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 ||||
两附加 |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 ||||
印花税 | 0.05‰ | 借款(含融资租赁、不含同业拆借) | |||
0.3‰ | ①购销②建筑安装③技术合同(含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 | ||||
0.5‰ | ①加工承揽②工程设计③产权转移书据(含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④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减半)⑤货运(仅运费) | ||||
1‰ | ①财产租赁(不足1元按1元交)②仓储保管③财产保险④证券交易 | ||||
5元/件 | ①四证一照②其他账簿(暂免)③无法确定金额的先按5元算 | ||||
车购税 | 10% | ||||
房产税 | ①从价:1.2%②从租:12%(个人出租、按市价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4%) | ||||
烟叶税 | 20% |
- 完 -
以上就是本期2021《CPA锦鲤考前几页纸》的更新内容。
目前几页纸就只剩审计了,这周争取搞完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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