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是否享有优先权_什么是抵押物孳息

   时间:2023-06-20 02: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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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是否享有优先权,质押物的孳息的归属,抵押权孳息归属

什么是抵押物孳息

抵押物的孳息是指从抵押物中所取得出的收益。《担保法》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扩展问题一:

老师,为什么抵押权的效力不及抵押物的孳息?

因为抵押权的本质在于使抵押设定人继续享有抵押物的用益权能,依民法原理,有权收取孳息的权利人包括原物所有人、用益权人以及善意占有人等。在抵押权实行之前,抵押设定人对于抵押物而言,既是所有权人,又是用益权人,还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孳息应归属于抵押人。相反,如果使抵押权及于其实行之前的孽息,则会因抵押权过分膨胀而导致各方权利状态失衡,将使抵押设定人不能处分其孳息,可这有违于抵押权的本质;同时也不能保护与抵押设定人就孳息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为此,台湾地区“民法”第766条规定:“物之成分与其天然孳息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日本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取得由占有物所生的孳息。”由于抵押人在抵押权设定后仍然持续占有抵押财产,因此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内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和收益,因使用或利用抵押财产所获得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都应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抵押财产的孳息;否则,将与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以保障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用益权之制度目的相违背。

扩展问题二:

老师,怎样理解抵押物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老师,怎样理解抵押物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因为抵押物一般是不要求交付
意思就是你拿一头牛抵押,牛生的小牛不会一同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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