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部门坚持不交土地增值税就不给办过户,我们告房管局,是否行(房产部门坚持不交土地增值税就不给办过户我怎么办)

   时间:2023-04-15 07: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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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部门坚持不交土地增值税就不给办过户,我们告房管局,是否行(房产部门坚持不交土地增值税就不给办过户我怎么办)

房产部门坚持不交土地增值税就不给办过户我怎么办?

作者:中税盟于江

#老板与税# 不动产转让及涉税规定#中税盟#

做不良时间长且研究了税收会发现,土地增值税、契税是非常重要的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的67号公告,如果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则不需要取得发票,可凭借裁定书办理契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二手新建商品房也列入非账户,不需要发票,税务机关也应予以受理。这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给了我们很大的便利,即不需要在完税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契税的申报,下一步办理过户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文件的相关解释为,在两种情况下缴纳契税不需要发票,需要交土地增值税,需要卖方交增值税,需要买方等等。文件的公告仅仅说不需要发票,凭借法院仲裁委的裁定书等可办理契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没有再做更深的解释。但给我们在后面做业务的时候留了一个空间,如果是我们在做相关业务的时候,没有交土增税,没有交增值税,是否可以进行了一个契税申报办理过户,文件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口子。

再看土增税暂行条例,这个规定是现在不良处置中最大障碍之一。此条例为暂行条例,法律位阶并不很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阶段。其中第2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这一点对不良资产处置来说有一定障碍,比如我们卖方是企业,处理了一个商品房、土地,或者卖方是个人,出卖了一个写字楼,在土地增值税没有完税的情况下,卖方都不能光缴纳契税来进行过户的,无论对方欠没欠税,只要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了土地增值税的欠税,就不能进行所有权的变更手续。

很多人会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否与契税的规定有矛盾?67号公告表明,不需要发票,凭借裁定等等,就可以办理契税申报和过户手续。因此这两个文件有一定的冲突,但实际上,深究的话也并不冲突。狭义理解,67号公告只说不需要发票,没说土地税不需要交,因此两个地方有一定的争议和争取的空间。但是土地增值税的条例里边规定的非常明确,只要没缴纳土地增值税,就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要求更严格。

既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这么明确了,为什么还要写这篇文章呢?因为有空间,有冲突,才给不良资产的处置留下一定的空间和希望,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还要看这篇文章。

如果房产部门坚持不交土地增值税就不给办过户,我们告房管局,是否行得通。拿南京地区一个案例给大家抛砖引玉。住建部门是我们根据房产登记办法受理原告的单方转让申请,办理工作后法院给了我们住建委的来函,对上述要协助执行。

通知书,将原告的权利进一步明确:变更为依法交清全部房产过户税费后,将户籍和名下房产过户给买受人,由于原告未缴纳相关营业税土增税,因此无法回避所有权证。

第一次法院给住建部门出的相关协执,只说让住建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没说是交清全部税费后,后来法院又重新出了一份协执,说的是缴清全部税费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协执专业部门表示,交清全部税费,才能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即没过户,是因为营业税土增税等卖方税未交清。法院观点则认为,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提起诉讼不属于受理范围,因此这种案子法院的无法受理,若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

这类案子,法院出协执后各个政府部门不执行,或者认为政府部门执行有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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