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利息不能作为计税成本费用(为什么支付利息用财务费用科目而不用应付利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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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支付利息用财务费用科目而不用应付利息科目?
作者:财税专家财邦主
1、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名义贷款,支付的利息不能作为计税成本费用?
答: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其贷款的主体是个人,其支付的利息应是个人支付给银行的,该利息不能直接作为公司的计税成本。但如果个人贷款后再将款项借给公司使用,即相当于自然人贷款后再借款给公司,个人可以凭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去税务代开发票;而公司作为支付利息时的个税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利息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的同时,凭借个人代开的利息发票作为计税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2、公司出资参与老板朋友公司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只投资参与该项目,不是入股该公司也不参与该公司的其他项目,房地产项目产生经营收入后可否直接分收入到各自公司后再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所以,贵公司参与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经营公司应将项目形成的利润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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