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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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
作者: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市场主体关闭和注销涉税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2-6-14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简化市场主体关闭和注销涉税事项的公告如下:
一、简化市场主体关闭环节的税务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停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2)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可以简化所得税申报,当年不变更。
1.未设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每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以从下季度调整为季度预缴申报;只有分支机构关闭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
2.未设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可以从下季度起调整为季度预缴。
2.未设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可以从下季度起调整为季度预缴。
3.市场主体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季度起调整为季度预缴申报。
(三)关闭状态的市场主体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二、非正常户关闭期间的纳税申报
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不适用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户的市场主体。
三、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件办理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单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涉税事宜的;
2.办理涉税事宜但未领取、未申请开具发票、未欠税、未办理其他事项的。
(2)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以人民法院终止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文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
四、规范税务服务和税务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为市场主体享受停业政策、办理注销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服务,做好税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四、规范税务服务和税务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为市场主体享受停业政策、办理注销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服务,做好税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14日服务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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