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书送达公告(广州钛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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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务知识分享
税务文件送达公告(广州钛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
2022年第90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7 17:18: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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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件不能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贵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送达贵单位〔2022〕359号),文件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贵单位无实质性经营,虚构经营业务,向外单位开具227张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总金额为21、784、801.05元,税额653,543.价税总额为22、438、345元.00元。
以下证据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1)对贵单位实地检查的相关资料;(2)贵单位银行账户交易清单由相关银行提供;(3)贵单位从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查询结果;(4)贵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处理决策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单位虚构经营,为他人开具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金额为21、784、801.05元,653元,543.价税总额为22、438、345元.227张00元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贵单位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的,可以自本文件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穗税一稽处)〔2022〕359号)原件,否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税务处理决定(穗税一稽处)〔2022〕359号)正本视为送达。
请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穗税一稽处)〔2022〕359号)原件,否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税务处理决定(穗税一稽处)〔2022〕359号)正本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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